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公共服务领域实施兵团和社会资本合作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兵团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在公共服务领域实施兵团和社会资本合作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兵团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新兵办发〔2015〕77号),调动兵团各级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项目实施规范,保障项目实施质量,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兵团本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在公共服务领域兵团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PP模式)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政府引导、管理到位”原则。
第二章 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方式和额度
第四条 兵团和社会资本合作奖补方式分为综合奖补和项目奖补两种方式。
第五条 综合奖补资金主要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兵团各级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推进情况和项目投资情况。
(一)各师市综合奖补资金确定
综合奖补资金主要测算因素如下:
1. 工作推进情况:根据各师市推进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中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情况等因素确定奖补额度,所占权重30%,其中: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制度建设权重各为10%。
2. 各师市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总额占比:根据各师市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总额与兵团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总投资额占比确定奖补额度。所占权重40%。
3. 各师市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个数占比:根据各师市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个数与兵团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个数占比,确定奖补额度所占权重30%。综合奖补资金最高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二)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奖补资金确定参照师市综合奖补资金分配方法执行,各行业部门综合奖补资金一般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项目奖补资金:项目奖补资金实行一次性奖励,是以成立项目公司为奖励依据。各师按照项目采购程序,依据师市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机构与选中社会资本签订的项目合同,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以项目总投资额为标的,最高奖励率不超过投资总额20%,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对列入中央财政示范项目,除财政部实施奖励外,兵团再给予一次性不少于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通过兵团各级和社会资本合作化解存量债务的项目,一并纳入上述对应环节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为鼓励和支持师市与师市、师市与所属团(镇)实施打捆、连片、整合的兵团各级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推广,其项目奖励比例可适当高于单个项目奖励比例。
第三章 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条 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兵团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新兵办发〔2015〕77号)中明确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推进兵团各级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奖励。
第十一条 综合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推广兵团各级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项财政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奖补资金主要用于:
1. 兵团各级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费用;
2. 兵团各级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公司的相关费用;
3. 兵团各级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银行贷款贴息。
第四章 以奖代补资金申报、审定和拨付
第十三条 申请兵团各级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奖补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财政部及兵团各级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程序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的项目;
(二)录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平台的项目;
(三)列入兵团各级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进情况统计报表或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各级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的项目;
第十四条 各师市和兵直单位财务部门将符合相应奖补资金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及时上报兵团财务局,申请奖补资金的上报资料截止日为每年10月31日。申报奖补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各师市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推进情况资料:组织机构建设资料包括:成立师市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批文资料;机制建设资料包括:各师市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分工、经办机构职责等相关资料;制度建设资料包括:各师推进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制度等资料。
兵团各师市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兵团各级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报告等;
(二)经师市批准实施方案;
(三)设立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认缴出资额合同、实际出资额凭证、工商注册证明、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签署的项目合同等相关文件;
(四)已通过其他政策或渠道获得财政奖励性资金支持的兵团各级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供相关资料;
(五)存量项目化解政府性存量债务规模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兵团财务局根据各师市财政财务部门和兵直单位汇总申报的相关资料,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按照年度预算安排,拟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兵团党委审定后下达。
第五章 以奖代补资金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兵团各级奖补资金项目,要符合国家、财政部、兵团等出台的一系列相关制度文件,并严格遵守项目操作流程,通过兵团各级政府采购程序招选社会资本方,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公开择优选择合作方,保证项目实施质量。
第十七条 兵团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做好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为推广兵团各级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创造示范鼓励效应。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奖补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奖补资金执行期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奖补资金进行跟踪和评价,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校正。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要求向兵团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并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绩效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分配因素。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办法及分配方案向社会进行公开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财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的全过程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擅自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予以追回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师市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师市奖补资金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办公厅商兵团财务局解释。
附件:兵团各级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
附件
兵团各级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项目名称 | 行 业 | 项目类型(新建或存量) | 项目实施机构 | 社会资本合作方 | 项目建设内容 | 项目总投资 | 采取PPP模式 具体方式 | 项目进度 | 申请奖补资金 | |
主要操作方式 | 期限(年) | ||||||||||
合计 | |||||||||||
师市本级 | |||||||||||
**团(市、镇) | |||||||||||
**团(市、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