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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7-25
标  题: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17〕132号
发布日期: 2017-07-26
主 题 词: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做好剥离兵团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减轻企业社会负担,促进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目标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兵团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是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镇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指定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兵团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 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原则。分离移交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要求,规范标准、有序实施。

——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原则。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共同确定分离移交范围,明确双方责任。

——坚持“先完成移交、后维修改造”原则。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镇基础设施优化整合。

三、 工作任务

(一)确定责任主体和移交范围。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单位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与接收单位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师市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二)规范分离移交工作流程。工作流程共分七个步骤进行:一是由移交企业确定“三供一业”的移交范围,填报《兵团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确认表》;二是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签订分离移交框架协议;三是申请“三供一业”移交补助资金,原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是移交补助资金预拨到接收单位;五是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签订分离移交正式协议;六是接收单位组织施工;七是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结算补助资金。

(三)规范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四)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财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影响的,应由已在国资委报备的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五)探索移交途径。积极探索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的移交途径。一是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兵团师市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区域接收移交单位的物业管理职能。二是已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师市的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三是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采用市场化手段,选聘民营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四、 保障措施

(一)积极落实移交费用。

1. 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2. 兵团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兵团财务局会同兵团国资委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1号)精神,向国家申请“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3. 兵团财务局会同兵团国资委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分离移交补助资金按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分配。

(二)加强协同配合。兵师相关部门及企业要加强沟通协作,逐案研究,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注重与自治区各地州市的沟通对接,积极争取地方的支持;积极配合做好兵团辖区内中央驻疆企业、自治区企业、区外省市驻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三)妥善安置人员。移交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移交标准及比例、劳动关系处理、促进再就业等内容,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五、 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机构。在兵团党委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兵团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小组),统筹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具体任务分工如下:

1. 兵团国资委负责做好兵师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摸底调查工作;审核企业报送的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兵师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移交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 兵团财务局会同兵团国资委结合兵团实际,编制“三供一业”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复核兵团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并联合行文上报兵团批准后下拨资金;会同兵团国资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兵团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师市相关部门制定供水、供热(供气)、物业的维修改造范围和费用标准,供水、供热(供气)、物业等企业实施供水、供热(供气)、物业接收工作。

4.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所涉及的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处理等相关指导意见。

5. 供电企业负责制定供电接收办法及维修改造费用标准,做好供电接收工作。

6. 其他相关单位积极协助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发挥师市作用。各相关部门、师市及移交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均要成立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工作,制定完善工作实施方案,分解任务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调联动,落实接收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对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财务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分离移交工作。结合深化团场综合配套改革,鼓励支持团场开展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试点工作。

(三)落实责任主体。企业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从事“三供一业”专业化运营的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分离移交工作。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规范使用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后,各师市应及时向专项小组报送分离移交总结报告。专项小组将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全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工作指导和沟通,并对进展情况进行专项通报,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纳入兵团对师市综合考核工作。

附件: 兵团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