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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8-16
标  题: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兵团结核病 防治规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17〕146号
发布日期: 2017-09-18
主 题 词: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兵团结核病 防治规划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三五”兵团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兵团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十三五”兵团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兵团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 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职工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兵团各师市及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顺利开展和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取得了明显成效。兵团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五年间共发现可疑病人31744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5625例,其中痰涂片阳性患者2585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85%以上。肺结核发病率稳步下降,2011-2015年肺结核发病率分别为88.30/10万、86.54/10万、80.34/10万、71.63/10万、60.78/10万,基本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十二五”规划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兵团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十二五”期间,结核病发病水平仍然高居兵团传染病发病率的第二位,其中一师、三师、四师、十三师、十四师发病水平明显高于其他师,防治形势严峻。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尤其是南疆师市、团场诊治条件较差,防治所需房屋、设备、设施不足,基层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和治疗管理难度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还有待提高,防范意识不强。“十三五”时期是兵团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各师市及各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职工群众身体健康。

二、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为推进健康兵团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职工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党政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党政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职工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兵团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5/10万以下,疫情偏高的一师、三师、四师、十三师、十四师肺结核发病率较2015年下降20%。

1.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

2.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 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 开展耐药监测试点工作,在三师、八师建立2个耐药监测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70%的师市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5.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 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 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加强兵团、师市、团场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各师市要明确结核病定点医院,并予以公布,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团场要方便患者就医,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团。

2. 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各师市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 推进防治结合。各级要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 加大工作力度,早期发现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 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

3. 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兵团建立2个耐药监测实验室,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

(三)规范诊疗行为。

1. 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监控制度。

2. 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各师市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3. 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各师市可因地制宜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4. 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各师市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师市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各师市要因地制宜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 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 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 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 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

四、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师市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职工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师市、团场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2016-2020年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同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落实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计划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监狱、教育矫治局(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支付结核病患者相关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质量。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五、 监督与评估

各师市要定期组织对本师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兵团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各师市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总体评估,结果报国务院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