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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9-29
标  题: 兵团办公厅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17〕157号
发布日期: 2017-09-29
主 题 词:

兵团办公厅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分工方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分工方案

 

根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按照兵团的安排部署,为全面推进兵团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工作,特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 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积极落实开放政策,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领域

1. 贯彻落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工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兵团创业发展。(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牵头,工信委、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协调新疆证券局、保监局推进放宽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对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牵头,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文化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协调落实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协调落实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兵团贯彻<中国制造2025>实施意见》。发挥外资企业对促进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商务局、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引资引技引智并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兵团创业发展。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协调落实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依法依规提供便利。(兵团科技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依法依规,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

8. 兵团各级各部门制定外资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应公开征求意见,重要事项要报请兵团批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各师市,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等负责)

9.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负责)

10.协调落实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落实参与标准制修订过程和社会监督等工作职能。(兵团质监局负责)

11. 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兵团财务局负责)

12. 依法保护在兵团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积极开展兵地、兵师专利联合行政执法活动,依法保护在兵团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兵团商务局、质监局、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吸引外资力度

15. 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国家现有的外商投资鼓励政策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制定出台适应内外资企业的配套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实施好《2017年兵团招商引资促进年活动实施方案》,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确保兑现承诺、兑现政策,营造“亲商” “爱商”“富商”的良好投资环境。(兵团商务局、经协办牵头,各师市配合)

16. 用好用足国家鼓励中西部地区发展政策。贯彻落实国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扩大兵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支持兵团发展出更多外向型产业集群。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适用于向兵团转移的外资企业。对转移到兵团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依申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牵头,工信委、财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兵团国土局负责)

18. 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协调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组织推进跨国公司在兵团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允许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促进资金双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负责)

19. 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核和把关,做好内外资企业发行外债的审核、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协调自治区外汇管理局为企业用外汇提供便利,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对外商投资全面执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实行普遍备案与有限核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除国家明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由审批改为备案。配套制定《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推行一口受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财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具体要求

兵团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主动作为,密切协作,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有效发挥利用外资在兵团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积极作用,推进兵团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协同机制。由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牵头,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网信办、教育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工信委、公安局、财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质监局、外事局(侨办)、经协办(援疆办)等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主动与国家有关部委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接,跟踪了解国家及自治区出台的吸引外资相关政策。结合兵团实际,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及时协调兵团利用外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是加强督促检查,扎实开展利用外资工作。兵团各级各部门要组织落实《分工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实际利用外资稳定增长。每年年底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