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索 引 号: 请先设置一个索引前缀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9-15
标  题: 关于印发《2017年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17〕154号
发布日期: 2017-09-18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2017年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516号)要求,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2017年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2017年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政策调整较大,植棉师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严格落实,制定本师具体操作办法,分解任务,细化责任。抓紧开展加工企业公示、籽棉票据印制等相关工作,强化棉花收购、加工与流通环节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问责,确保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 认真开展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工作

各级农业、质监、发改及供销社等部门要加强籽棉交售、取样、加工、检验等环节管理,使皮棉质量可追溯至实际种植者,大幅提高棉花质量,总结出一套可推广的籽棉优质优补激励机制。

三、 要高度重视信息平台建设及录入工作

今年建立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公示、诚信经营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和籽棉收购信息平台,各植棉师、团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已审核的加工企业相关信息和籽棉收购信息录入并上传至兵团棉花信息管理平台。未按规定上传信息的,不得享受棉花目标价格补贴。

四、 确保补贴资金全部兑付给棉花实际种植者

取消植棉师预留5%用于机动补差的规定,改变特种棉补贴发放办法,由植棉师、团财务(政)部门发放给实际种植者,师、团不得截留、挪用,并严禁扩大补贴范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财务(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的监管和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违反相关规定而发生问题的,一律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 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植棉师要采取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确保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措施平稳实施。

2017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516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中央治疆方略及兵团党委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同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进一步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按照“控制面积、降低成本、提质增效、保障能力”的要求,打造兵团优质棉生产基地,稳定棉花实际种植者(棉花实际种植者包括植棉团场、植棉职工及兵团范围内的其他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种植主体,以下简称种植者)种棉积极性,提升兵团棉花产业竞争力,促进棉纺织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棉花目标价格是指棉花价格在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国家制定能够保障种植者获得基本收益的目标价格。目标价格水平按照近三年生产成本加合理收益确定,三年一定,2017-2019年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水平为每吨18600元。当采价期内市场平均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对农用地的种植者给予补贴;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发放补贴。

(三)基本原则。一是市场决定价格。棉花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二是保障种植者基本收益。在棉花市场价格较低时,种植者的种植收益通过国家补贴得到基本保障,稳定棉花生产。三是与自治区保持政策衔接。在发挥兵团体制机制优势的同时,与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流通等环节政策措施相衔接,维护棉花正常收购、营销秩序。

二、 面积、产量统计和核实

(一)统计棉花种植面积和预测产量。年初,各植棉师根据兵团下达的各师年度棉花种植计划,将计划分解下达到各植棉团场。团场以此为依据安排落实种植计划。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于6月25日起开始统计、核实棉花实际种植面积,杜绝虚报、漏报现象发生,解决果棉套种面积折算等问题。团场7月份完成面积登记、核实工作,分别在连队和团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9月15日前完成测产工作。预测产量作为统计籽棉交售量的主要依据,两者相差一般不超过4%。

棉花种植面积核实认定后,由团场在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中及时录入种植者种植信息。

(二)统计籽棉交售量。

1. 统一籽棉交售票据。各植棉师8月底前统一印制注有交售时间、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土地所属单位、棉花加工企业全称、籽棉品种、毛重、单价、衣分率、回潮率、含杂率和结算重量等信息的籽棉收购结算票据(磅单)。兵团棉花加工企业向交售棉花的兵团种植者出具籽棉收购结算票据(磅单),票据一式四联,即种植者、加工企业、所在团场、所在师棉麻公司各执一联。

2. 明确籽棉交售范围。为杜绝“转圈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兵团范围内种植的棉花必须交到纳入师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企业名单的加工企业,才能纳入补贴范围,获得补贴。收购兵团棉花的师、团棉花加工企业一律不得收购地方棉花。经自治区与兵团联合公示的收购地方棉花的兵团棉花加工企业一律不得混收兵团棉花。

3. 统计籽棉交售信息。次年1月31日为交售棉花的截止时间,种植者应在此之前将籽棉交售到经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棉花加工企业在此之前将结算票据(磅单)信息如实录入信息平台,并及时上传。各单位交售量的统计信息由信息平台统计生成,于次年2月5日前反馈各师。因信息未录入、或录入有误、或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棉花种植者无法领取补贴的,由各师自行解决,并严肃追查有关领导和经办人责任。

4. 审核籽棉交售量。次年1月31日,团场棉花加工企业将种植者实际交售籽棉相关数据汇总后报团场,经团场审核后,将面积、预测产量和籽棉交售量分别在连队和团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师统计局,作为确定皮棉产量和发放补贴的重要依据。

(三)审核上报皮棉产量。兵团质监局、供销社按旬统计汇总各植棉师皮棉公检指标信息和入库公检量。团场及师逐级申报、核定棉花播种面积、产量,经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测算、核实并报经兵团批准后,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国家统计局审定。

其他情况。兵直单位的面积统计、产量测定及籽棉交售量、皮棉加工量由所在师负责统计、上报和发放补贴。代管团场的面积统计、产量测定及籽棉交售量、皮棉加工量由原所属师负责统计、上报。特种棉(包括长绒棉和彩色棉)单独测产、统计面积和籽棉交售量。

三、 市场价格监测、生产成本收益调查及在库公检

(一)市场价格监测。兵团棉麻公司和各植棉师棉麻公司作为国家棉花价格监测点,9-11月采价期间,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每个工作日汇总上报市场价格信息。

(二)生产成本收益调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求,12月,兵团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师对调查户棉花生产成本收益数据进行汇总、审核。

(三)在库公检。皮棉实行在库公检制度。棉花加工企业将加工的皮棉全部存入经自治区认定的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库进行重量检验、逐包抽取品质检验样品并进行仪器化公证检验。兵团纺织企业收购、加工自用棉,在纺织企业库房进行监管,接受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引导企业参与专业仓储设施的建设,在有条件的棉花加工企业设立监管区域,实行同等的监管要求,进行专业仓储和公检。企业自用棉不得转让销售。入库公检棉花出库时,监管仓库应在信息平台中注明铁路和公路运输实际流向信息。发改委牵头,供销社参与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及临时监管区建设等工作。

四、 补贴资金的拨付、发放

(一)中央财政拨付补贴资金。9月30日前,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及预测的市场平均价格、兵团棉花产量,预拨部分补贴资金。次年1月上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分别将监测调查的采价期内新疆棉花平均市场价格和兵团农用地内棉花产量书面提供给财政部,财政部收到价格和产量数据后一个月内拨付剩余补贴资金至兵团。

(二)兵团拨付补贴资金。

1. 补贴资金的拨付。在国家预拨补贴资金到位后,兵团财务局预留中央预拨兵团补贴资金总额的10%用于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根据兵团核定的各师棉花产量,拟定预拨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方案,按兵团的议事规则报批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预拨各师。

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家清算的剩余补贴资金总额和各植棉师棉花实际产量,拟定各植棉师棉花目标价格清算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经兵团领导小组审议,报兵团审定后,次年3月底前,由兵团财务局负责拨付剩余补贴资金,并按《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与质量挂钩的试点方案》启动质量补贴兑付工作。

2. 不可预见费的分配与拨付。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各植棉师意见后,按照《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不可预见费使用暂行管理办法》拟定不可预见费分配方案,经兵团领导小组审议,报兵团审定后,下达分配计划,兵团财务局10个工作日内拨付不可预见费。

3. 补贴资金的兑付。师财务(政)局在兵团预拨补贴资金到位10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定的棉花产量,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至团场、代管的兵直单位和师域范围内其它所有制形式的种植主体。团场(兵直单位)财务科20个工作日内,按照实际种植者提供的籽棉交售票据并比对信息平台基础数据,将补贴资金全额兑付给实际种植者,不得截留。

4. 特种棉补贴发放。彩色棉、长绒棉补贴标准为陆地棉补贴标准的1.3倍,均由兵团财务局按照统计产量逐级拨付补贴资金,由师、团财务(政)部门统一兑付给实际种植者。

5. 南疆代管团场补贴发放。兵团财务局将南疆代管团场棉花补贴拨付北疆代管师,北疆代管师拨付南疆代管团场,团财务科统一兑付给实际种植者。

6. 不予补贴范围。没有经过公示、没有籽棉交售票据、农用地以外的、国家和兵团明确退耕土地上种植的棉花、兵团以外流入和兵团流出的棉花、次年1月31日后交售的棉花以及未按要求录入信息平台的棉花,均列入不予补贴范围。种植者实际交售籽棉量超过预测产量4%的,超过部分不予发放补贴。

五、 加强棉花加工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一)对收购加工地方棉花的兵团加工企业的监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公示暂行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函〔2017〕200号)相关规定,对收购地方棉花的兵团棉花加工企业实行公示管理和诚信经营评价管理。

当年8月20日前,兵团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对收购加工地方棉花的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进行联合审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列入自治区公示名单的兵团棉花加工企业纳入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信息管理平台。

收购地方棉花的兵团加工企业于次年3月向企业所在县发展改革委提交诚信经营评价登记表,经县、地两级初审、复审后,自治区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棉花加工企业的收购加工、入库公检、棉花质量、缴纳税款、开具票据、银行信贷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不同信用等级,采取不同管理方式,并将审核结果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

(二)对收购加工兵团棉花的加工企业的监管。按照《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公示暂行管理办法》和《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暂行管理办法》,植棉师对收购加工兵团棉花的加工企业进行公示、监管和诚信经营评价,并将加工企业信息录入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在兵团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以及信息平台公示评价结果。

六、 配套和保障措施

(一)开展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根据国家发改价格〔2017〕516号文件要求,在第一师、二师、三师、五师、六师、七师、八师、十三师八个棉花主产师列入《兵团棉花优势区域布局方案》的团场中,选择棉花品种优质、实现一团一品、加工企业管理规范的2个团场作为质量补贴试点单位。补贴对象为棉花实际种植者,质量补贴标准为籽棉0.2元/公斤。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实际种植者可获得质量补贴:

1. 经测产后的籽棉全部交售至试点师内经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

2. 机采棉籽棉回潮率、含杂率均控制在12%以内;

3. 经加工后的皮棉质量达到“双29”级(即长度达到29mm以上、断裂比强度29cN/tex以上、马克隆值A级3.7-4.2),且可追溯至实际棉花种植者;

4. 棉花加工企业加工后的皮棉按要求进入“专业仓储、入库公检”程序,且企业自检结果与公检结果的长度、断裂比强度、马克隆值比对一致性达到85%以上。

农业局牵头,质监局、发展改革委、供销社、财务(政)局等单位参与,做好试点组织实施和监管等工作。

(二)积极稳妥推进棉花新型价格保险等试点。为积极探索新型棉花补贴方式,合理利用保险、期货等金融工具,按照国家“保障棉农收益、提高棉农风险意识、健全市场保障机制、完善财政补贴制度”的思路,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职责明晰”的原则,积极探索可持续、可预期、可风控的棉花补贴模式,兵团财务局牵头,供销社、发展改革委、农业局、保险公司(招标产生)等单位参与,积极稳妥开展棉花价格、收入等新型保险试点。

(三)积极推进棉花加工企业体制改革。逐步完善棉花加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2018年棉花加工企业需向交售籽棉的种植者提供税务票据,准确完整填写籽棉交售信息,作为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拨付的合法凭证。

(四)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实施方案、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公示、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方案、不可预见费使用管理办法等配套改革政策;对违规棉花加工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提出不可预见费分配方案;组织开展市场价格监测、成本调查审核和政策培训、宣传等工作。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分配和拨付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和管理。农业部门负责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大力推广机采棉、先进种植技术和优良品种,提升棉花质量和竞争力。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负责统计、审核棉花种植面积、皮棉产量和测产,并向国家上报。质监部门负责棉花质量监督检验、公检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等工作。工信部门负责对兵团棉纺企业意向监测引导,鼓励纺织企业使用兵团棉花。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棉花进口环节情况的监测等工作。供销系统负责棉花销售工作和对棉麻系统棉花加工企业的监管,统计销售进度,监测棉花市场价格;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负责支持棉花收购企业贷款。中国农业银行兵团分行负责支持植棉农工生产性贷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落实兵团棉花政策性保险,继续开展棉花价格收入保险等新型保险试点。

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力合作推进改革。

(五)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植棉师是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完善本师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认真负责做好种植面积、籽棉、皮棉产量、公检量的统计、审核、测产和加工企业信息上报、市场价格监测、成本调查及籽棉收购信息录入上传等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实际种植者手中。在新棉上市前,对收购加工本师棉花的加工企业进行审查、公示和信息录入,对违反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的棉花加工企业加强监管,并上报兵团。广泛深入宣传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政策,尤其对承包大户要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耐心细致全面宣讲各环节政策要求、操作程序等。要利用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的契机,进一步加强棉花质量全程管理,提高棉花品质,打造优质棉生产基地,提升兵团棉花产业竞争力。

(六)广泛宣传,加强培训。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用贴近基层干部、职工群众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广泛宣传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让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改革要求,掌握兵团棉花交售和补贴政策,形成共同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

加强人员培训。兵团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对植棉师相关单位和加工企业进行政策、公示办法和信息录入培训;兵团农业局开展棉花质量提升培训;兵团供销社开展棉花收购企业相关业务培训;各植棉师农业局牵头,对各团场相关人员和加工企业进行政策、技术和信息录入培训。

(七)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建立补贴公示、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实行监管联动机制。棉花收购期间,由植棉师发展改革、统计、财务(政)、工信、质监、供销等部门组成督查组赴团场和加工企业进行督查,对籽棉交售票据、收购、公检等情况进行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对违规企业和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惩戒,避免出现虚开收购票据、兵团以外棉花流入等问题。实行社会监督制度,在兵师团发改、财务部门设立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举报电话,及时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问责追责。

附件:1.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公示暂行管理办法

    2.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暂行管理办法

    3.兵团棉花目标价格革补贴与质量挂钩的试点方案

附件1

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公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棉花流通市场环境,保障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公示暂行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函〔2017〕200号)和《兵团关于取消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后加强棉花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兵发改经贸发〔2017〕432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兵团范围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等经营活动的棉花加工企业均可申请参加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公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是指籽棉和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绒。

第四条 申请参加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材料:

1. 曾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或依据《兵团棉花加工企业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验收合格相关手续材料。

2. 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第五条 参加公示加工企业应与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互联,确保终端、网络等硬件设施完好、畅通,于当年8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师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 依据《兵团棉花加工企业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并予以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视同申请参加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

第七条 各师发展改革委会同质监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确定本师公示企业名单,对符合条件的棉花加工企业进行公示,以正式文件印发,并报备兵团发展改革委,同时登录http://xinjiang.cottech.com/btam/,将相关信息录入兵团棉花加工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在兵团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及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第八条 收购地方棉花的兵团棉花加工企业参考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师为单位向兵团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应填报《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加工企业公示申请书》,领取公示申请账号,登陆http://xinjiang.cottech.com/am/,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查提出公示企业初选名单,于当年8月20日前提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在籽棉收购前,公示企业要积极宣传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政策,在明显位置张贴企业公示名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公示内容包括加工企业的所属师市、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工厂地址、公示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公示申请书

          1-2.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附件1-1

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公示申请书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表1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加工厂址


所属师市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传   真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营业执照核发机关


企业类型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注册资金(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年生产能力(吨)


厂区面积(亩)


加工生产线条数


职工人数


持证技术

人员数


隶属企业/集团名称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传  真


联系电话


表2

提交材料清单

企业名称


承办人


联系电话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齐备

(√)

备注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



2

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1



3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或依据《兵团棉花加工企业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验收合格

1



4

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1








附件1-2

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为维护兵团棉花市场秩序,树立企业诚信经营良好形象,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 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兵团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不“打白条”、不压级压价、不参与“转圈棉”、虚开发票套取补贴等违规违法活动。

二、 积极宣传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政策,在明显位置张贴棉花加工企业公示名单,安装与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相匹配的软件,确保终端、网络等硬件设施完好、畅通,及时将籽棉交售信息录入并及时上传信息平台,保证与结算票据(磅单)信息一致。

三、 认真履行各项义务,确保棉花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技术标准,使用经鉴定、检验合格的计量、检验、监测等仪器设备,按规定时间送到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进行公检(自用棉除外)。

四、 自觉接受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棉花收购、加工与流通环节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安全,引导兵团棉花加工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现代棉花加工流通体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后加强棉花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纤联〔2017〕137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公示暂行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函〔2017〕200号)和《兵团关于取消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后加强棉花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兵发改经贸发〔2017〕43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以下简称诚信经营评价)是指对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加工企业,在棉花收购加工、入库公检、棉花质量、开具票据、银行信贷等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信用等级的行为。

第三条 诚信经营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程序进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工作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政)局、公安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诚信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

A级:信用良好。在评价期内未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轻微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

B级:信用较好。在评价期内累计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轻微不良行为三项以下(含三项)。

C级:信用一般。在评价期内累计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三项以下(含三项)或累计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轻微不良行为三项以上(不含三项)。

D级:信用差。在评价期内凡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不良行为或累计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三项以上(不含三项)。

第六条 诚信经营评价周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认定

第七条 在各级发展改革、财务(政)、公安、质监等部门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轻微不良行为:

1. 未及时、真实、完整填写“一试五定”记录、跟踪检验记录及出厂记录的;

2. 未在明显位置张贴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棉花加工企业公示名单的;

3. 在收购环节未设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有害物质等流程的;

4. 未在籽棉垛前设有质量标识的;

5. 存在一般棉花质量、计量违规记录的;

6. 未根据GB18399-2001《棉花加工机械安全要求》制订生产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八条 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一般不良行为:

1. 除自用棉外,皮棉入库公检量占加工皮棉总量比率在80%-95%之间的;

2. 籽棉收购量折算皮棉后允差量超出4%,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3. 收购籽棉时存在“打白条”行为的;

4. 不按国家标准唰唛及悬挂、打印条码的;

5. 未及时将相关籽棉交售信息录入,并上传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

6. 在籽棉收购中,交售信息、交售票据(磅单)等不如实填写的;

7. 在棉花收购加工过程中,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被质监部门依法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重大不良行为:

1. 在籽棉收购中,交售信息、交售票据(磅单)等不如实填写,且情节严重的;

2. 故意篡改棉花品质、重量、衣分、水分、条形码等信息的;

3. 虚开发票套取补贴资金的;

4. 直接参与、操纵“转圈棉”,蓄意套取补贴资金的;

5. 经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存在违规混收地方和兵团棉花的;

6. 未及时上传数据,恶意扣水杂等坑害棉农,造成严重影响的;

7. 除自用棉外,皮棉入库公检量占加工皮棉总量比率<80%的;

8. 经有关部门确认,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的;

9. 存在伪造、编造棉花公证检验数据或结论行为的;

10. 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在整改期限内,对于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一条 诚信经营评价实行等级管理

(一)A级信用企业

在企业融资、品牌创建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予以表彰、宣传,颁发诚信经营等级证书,将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二)B级信用企业

在企业融资、品牌创建等方面给予一般支持。

(三)C级信用企业

1. 进行跟踪督导,并采取通报批评、社会公示、限期整改、定期报告等处理措施;

2. 累计2年被评定为C级信用企业降为D级信用企业。

(四)D级信用企业

1. 进行重点监控,2年之内不列入新年度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范围,并在媒体上向全社会曝光;

2. 开具发票(磅单)不作为兑付补贴有效票据,向D级信用企业交售籽棉的棉花种植者无法领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

3. 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经审核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兵团);

4. 累计2次被评定为D级信用企业,永久不再列入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范围;

5. 存在违法行为的D级信用企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评价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师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区范围内棉花加工企业不良行为实施日常监督,认真填写《棉花加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表》,于次年3月1日之前将上年度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报告提交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对企业不良行为进行整理汇总,并在门户网站http://btfgw.xjbt.gov.cn等信息平台公示,公示期为15天;企业对公示结果若有异议,可在《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登记表》中反映。

第十三条 各师市发展改革、财务(政)、公安、质监等部门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于次年4月30日前报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财务局、公安局、质监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兵团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发布并公示。

第十四条 上年度经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加工企业,于次年3月1日-3月31日期间向企业所在师发展改革委提交《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登记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诚信经营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受理、调查、核实。举报电话:0991-2896273。

第十六条 参评企业在诚信经营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评定为D级信用企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登记表

    2.兵团棉花加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表

附表1

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登记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企业公示

编号



企业法定

代表人


经营负责人



诚信经营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对不良行为认定公示存在异议

不良行为内容

存在异议理由



企业经营负责人签字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若无不良行为或对不良行为认定公示无异议,可在相应表格中填写“无”。







附表2

兵团棉花加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表

检查时间: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企业公示

编号


企业法定

代表人


企业经营

负责人


不良行为

认定内容


处理意见


整改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关检查人员

签字


企业现场

负责人

确定签字


备注

一式两份,一份由检查单位保存,一份由被检查企业保存。

附件3

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与质量挂钩的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516号)中“可开展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的精神,为积极研究探索新型棉花补贴方式,进一步体现优质优价,在继续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的基础上,于2017年在兵团棉花主产师开展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与质量挂钩的试点工作(简称质量补贴试点),现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 质量补贴试点的重要意义和目标

(一)试点意义。为进一步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价格形成和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质量补贴试点、品质与收入挂钩的导向作用,激发棉花种植者树立质量意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切实从追求产量向追求质量和效益转变,加强全程质量管控,提升棉花内在品质,增强兵团棉花市场竞争力。

(二)试点目标。通过建立籽棉收购优质优价、优质优补的激励机制,倒逼棉花种植者狠抓关键环节质量,推动供给侧改革,大幅提高“双29”棉花比例,降低异性纤维混入,实现增长度、保强力、控异纤、降短纤、提高棉花一致性和可纺性,提升棉花质量,赢得市场主动,争取最佳经济效益的目标。

二、 试点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在第一师、二师、三师、五师、六师、七师、八师、十三师八个棉花主产师列入《兵团棉花优势区域布局方案》的团场中,选择棉花品种优质、实现一团一品、加工企业管理规范的2个团场作为质量补贴试点单位(详见附表)。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清算结束后,开展质量补贴兑付工作。补贴对象为棉花种植者,补贴标准为籽棉0.2元/公斤。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实际种植者可获得质量补贴:

1. 经测产后的籽棉全部交售至试点师内经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

2. 机采棉籽棉回潮率、含杂率均控制在12%以内;

3. 经加工后的皮棉质量达到“双29”级(即长度达到29mm以上、断裂比强度29cN/tex以上、马克隆值A级3.7-4.2),且可追溯至棉花种植者;

4. 棉花加工企业加工后的皮棉按要求进入“专业仓储、入库公检”程序,且企业自检结果与公检结果的长度、断裂比强度、马克隆值比对一致性达到85%以上。

(三)籽棉取样、加工和检验。取样方式:在棉花品种统一、种性变化不大的前提下,可以条田为单位取样,减少样本数量,有条件的由企业自检,没有条件的,由企业取样后送当地纤维检验机构检测断裂比强度。

企业自检:加工企业对购进的籽棉实行分垛、分轧,委托纤维检验机构进行质量自检,严格实行“车车检”制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籽棉的交售信息和质量信息,及时向棉花种植者开具检验票据和结算票据(磅单),并将交售籽棉的品种、毛重、单价、衣分率、回潮率、含杂率和结算重量等信息如实录入信息平台。

在库公检:加工企业将加工的皮棉发运到指定的经自治区认定的棉花专业监管仓库,接受监管并在库进行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及时将加工、公检信息录入信息平台。

(四)交售信息统计。次年1月31日为交售信息统计的截止时间,棉花种植者应在此之前将籽棉交售到棉花加工企业,此后交售的棉花不纳入统计范围。满足质量补贴条件的统计信息由试点团场棉花加工企业统计上报兵、师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后生成。

(五)交售信息备案和核实。2月底前,试点团场棉花加工企业将符合申领质量补贴的籽棉交售人姓名、身份证号、交售数量和质量指标等数据信息整理成册,报师领导小组核实;师发展改革委和质监局对加工企业提供的优质棉备案信息和棉花种植者提供的交售票据、检验磅单进行核对,并制作《优质棉交售信息明细表》,将满足质量补贴条件的棉花种植者籽棉交售信息上报至兵团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反馈至兵团财务局。

(六)补贴资金来源及兑付。财政部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下拨至兵团后,兵团层面启动质量补贴兑付工作。兵团预留中央预拨兵团补贴资金总额的10%用于棉花质量补贴。

兵团财务局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得到的数据拟定质量补贴资金兑付方案,报兵团审定后,逐级拨付补贴资金。

团财务科凭种植者提供的籽棉交售票据(磅单)、检验票据,将质量补贴资金兑付至种植者。

三、 保障措施

开展棉花质量补贴可有效引导棉花种植者提高棉花质量,对发挥兵团棉花品牌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师、团必须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确保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试点师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质量补贴试点工作,制定具体试点实施方案,控制试点范围,细化操作、监管、补贴兑付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落实到人,按要求深入细致开展工作,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准确、可追溯。

(二)加强品种管理,提高品质一致性。结合兵团机采棉的迅速发展,试点师要进一步规范和严格落实棉花品种推荐制度,严把种子质量关,严格控制主栽品种,着力提升原棉品质一致性。

(三)加强种植等环节的管理,提升内在品质。因地制宜提出质量管控规范,开展田间质量管理、脱叶、机械采收、交售等关键环节质量管控,严格落实分等采摘、分级堆垛。加强残膜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在兵团下达的考核指标限值内。加强棉花异性纤维的质量管控,规范棉花种植者在采收、运输环节全程使用纯棉包装和衬垫物,严防杂质、“三丝”。 建立职工、采棉机手共同抓质量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加工企业管理,提高加工质量。棉花加工企业要以“保长度、降短绒、绝三丝(残膜)、减籽屑、去叶杂、提品质”为目标,严格现场管理,合理调整工艺参数,积极推广籽棉在线调湿、质量信息检测、自动捆扎、自动唰唛等技术装备。按照籽棉分类堆放的原则,切实做到因花配车,建立棉花加工质量可追溯机制,以提高棉花质量。

(五)建立信息档案,实现质量可追溯。为确保质量补贴资金发放无误,建立籽棉条田信息、交售质量信息、加工质量信息档案为主要内容的棉花管理档案,在连队和种植者层面形成籽棉与皮棉质量相对应的质量可追溯信息体系,实现市场每包皮棉质量好坏,可对应加工环节籽棉质量好坏改变,可对应条田承包户生产籽棉质量好坏。棉花管理档案作为棉花质量补贴的备查资料,做到与棉花种植者籽棉交售票据、检验票据相一致,达到补贴资金发放不错、不重、不漏、不虚。

(六)严肃纪律,严明责任。统计上报的质量补贴信息要由师、团、加工企业主管领导把关签字,凡弄虚作假的将严厉追究其领导责任。质量补贴资金全额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种植者。各级农业、质监、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棉花质量补贴资金的监管,坚决杜绝截留、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现象。对违规套取质量补贴的,一律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附表:2017年度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单位一览表

附表

2017年度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单位一览表

序号

试点师

试点团场

2017年预计棉花种植面积

(万亩)



合   计

259.59

1

第一师

2团

19.16

2

10团

19.52

3

第二师

30团

8.70

4

31团

10.31

5

第三师

44团

10.16

6

49团

9.58

7

第五师

81团

9.78

8

90团

11.46

9

第六师

芳草湖农场

43.22

10

105团

9.94

11

第七师

125团

26.00

12

130团

17.00

13

第八师

121团

39.51

14

149团

15.50

15

第十三师

红星二场

4.56

16

红星四场

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