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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10-07
标  题: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17〕159号
发布日期: 2017-10-07
主 题 词: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师(市),兵团机关有关部门:

《兵团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逐步提高农村饮水安全标准,改善团场居民健康状况,提高团场生产生活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做好“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410号)《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办法》(水农〔2017〕253号)《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7〕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兵团批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三五”饮水规划)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按照“十三五”饮水规划确定的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逐级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 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通过综合采取改造、配套、升级、联网等措施,统筹解决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的农村饮水安全不达标、易反复等问题。加快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体系,进一步提高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优先安排实施南疆团场、边境团场及其他贫困团场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第五条 兵师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财政及配套资金,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氟、砷病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建设(环保)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保护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各师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防治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第二章 前期工作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 按照“十三五”饮水规划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由可研和初步设计合并成一步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实施方案经师水利局会同卫生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师发展改革委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报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备案。对跨团及技术复杂的项目,可申请兵团水利局组织专家审查。

第七条 各师发展改革委、水利局于每年2月底前分别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每年5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中央投资建议计划方案。无中央补助的需年度实施的,2月底前报送当年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加强水利、卫生、建设(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间协商配合,提高设计质量。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源工程选择与防护、水源水量水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方案论证、供水工程建设、水质净化、消毒以及水质检测设施建设等内容。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工程(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工程),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置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建立良性运行机制;“千吨万人”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分和工程配套与饮水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应按规定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卫生部门定期开展辖区内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并通报。

第十条 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兵团党委批准的兵团本级补助资金与中央投资配套统筹使用,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会同水利局根据各师申报的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中央投资计划和兵团配套资金分解方案,按程序报兵团、兵团党委批准,投资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在中央补助控制规模内,各具体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由各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资金以师为主负责落实,补助师“十三五”饮水规划中央预算内总控制规模资金实行定额包干使用。中央和兵团补助资金重点对贫困地区等予以适当补助。各师要落实好用地、用电、税收优惠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整合兴边富民、扶贫开发等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中央和兵团补助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投资,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建设、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各师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管理,施工队伍的选择和设备材料的选用必须公开招标,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对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师水利局备案。

第十六条 师水利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饮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师水利局牵头与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卫生、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及时共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未按要求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前,要广泛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作为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用水户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建后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工程产权明晰,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明确的要求,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积极鼓励创新机制,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阶梯水价、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与超定额加价制度。对二、三产业的供水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

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地区,要通过师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师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师辖区内饮水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条 各师原则上应以团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制度,加强水质检测和工程监管,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质达标。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降低工程运行成本。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针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点,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要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凡是新建改造的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必须同步建设配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利、卫生、建设(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供水运行管理、水质达标、水源保护状况。

第二十三条 师级水质检测中心负责本师辖区团场供水站点水质检测工作,按规程开展农村饮水工程水厂自检、区域巡检及水质监测点的全分析及资料整理、信息收集并向兵师卫生局、水利局报告,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各师要落实师级水质检测中心检测经费,对目前尚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尽快加强人员配置、充实水质检测设备,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行年度考核。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兵团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奖优罚劣;兵团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师进行年度考核,建立通报和奖惩制度。对考核结果优秀,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年度投资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结果较差,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目标实现。兵团考核办法由兵团水利局牵头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对各师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竣工验收和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水利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承担。各师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