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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10-10
标  题: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17〕162号
发布日期: 2017-10-12
主 题 词: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兵团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及时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兵办发〔2006〕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新兵办发〔2006〕6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兵团范围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 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涉险人员超过10人(含10人)以上,或造成5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 超出事故所在师市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多个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 需要兵团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工作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坚持统一指挥。在兵团的统一领导和兵团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各师市、兵团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 坚持属地为主。事故发生地的师市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救援队伍,提高应对突发事故能力。

4. 坚持资源共享。按照资源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的全方位协调联动机制。

5. 坚持科学施救。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现科学决策。

(五)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应急救援体系主要由:兵团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兵团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事故发生地师市、团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管理机构组成。

(一)兵团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指挥部及组成(以下简称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

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面领导兵团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指挥、协调全兵团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应急救援等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对发生的较大事故救援相关工作进行指导;与国家、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指挥机构紧密配合、协同行动。

指挥长:兵团司令员或事故发生行业(领域)分管兵团领导

副指挥长:事故发生行业(领域)分管的兵团副秘书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指挥部成员:兵团相关部门负责人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兵团安监局、煤监局:牵头组织协调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兵团公安局:牵头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做好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监控事故有关责任人。

兵团建设局:牵头组织协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兵团质监局:牵头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兵团农业局:牵头组织协调农机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气象监测预报等工作,为事故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兵团水利局:牵头组织协调河流、水库、堤坝水位监测工作,水库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兵团工信委:牵头组织协调电力行业、国防科技工业、军工企业、民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有关部门完善通讯网络,保障救援通信畅通。

兵团交通局:牵头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公路建设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调集、协调道路、水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

兵团旅游局:牵头组织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兵团党委宣传部:协调有关部门发布事故预警信息和事故灾难及救援有关信息。

兵团发展改革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调配管理工作。

兵团国资委:参与兵团直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兵团财政局:根据分级预算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费保障及资金监管工作。

兵团民政局:负责指导协助各级行政做好应急救援期间的群众临时性安置等工作。

兵团卫生局:负责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兵团商务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调查落实伤亡职工的相关工伤待遇。

兵团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实施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后续及次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兵团环保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衍生的突发环保事件的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

兵团教育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学校、幼儿园学生疏散、安置、心理干预等工作。

兵团监察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兵团工会:参与并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兵团军事部和武警兵团总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二)兵团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兵团安委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兵团安监局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是:向兵团报告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救援信息上传下达和汇总工作;配合和协调指挥部成员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编制和管理兵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师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兵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协调联系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共同做好事故发生区域相关安全保障工作。

(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成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是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一般由事发地师市主要负责人或行业分管师市领导担任,拥有事故救援现场最终决策权和指挥权。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组成。当上级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时,下级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是:第一时间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赶赴现场,调动应急资源和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疏散转移遇险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做好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向兵团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及救援情况,按照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下设6个小组:

1. 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物资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工作。

2.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

3. 医疗救护组:负责调集医疗队伍、救治伤员等工作。

4. 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5. 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6. 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工作。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分别负责环境监测监控、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保障等工作。

(四)事故发生地师市、团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管理机构

扎实做好应急管理基础工作,掌握各种应急资源和救援力量,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和支援。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本级预案,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灾难扩大,落实完成好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安排的各项工作。

三、 预警和信息报送

(一)预警通报

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或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职责的兵团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单位要根据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二)预警行动

兵团有关单位,各级行政、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三)信息报告和处理

1. 企业或团场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启动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所在师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2. 事故所在师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及行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同时报告本级行政。在接到重特大事故信息后,立即向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 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在接到重特大事故信息后立即上报兵团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兵团有关领导,并报国家安监总局,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每天不得少于2次。

4. 报告事故信息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必要时可以电话快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电话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造成的、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四、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2.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或兵团有关单位报请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兵团有关部门接到预案启动命令后按其职责和预案要求进行响应。事发地所在师市按照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所在师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或兵团有关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所在师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 超出事故所在师市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者跨多个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予以协助和救援。

(二)特别重大事故 (Ⅰ级)、重大事故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灾难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 企业响应:发生事故或险情后,企业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上报事故信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

2.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响应:事故发生地的师市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成立现场救援指挥机构,调集各类应急资源,妥善处置事故灾难,控制事态扩大,为后期救援创造有利条件,当超出本师市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支援。

3. 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响应: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本预案信息报告和处理要求及时上报信息,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拟定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名单和初步应急救援方案,报告指挥长批准,按照指挥长的命令,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到达指定位置,协调调集应急资源,做好相应准备。

4. 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响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长启动预案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或授权指挥;各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组,开展救援工作。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随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兵团党委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并按照国家安委会办公室有关要求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三)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由师市决定启动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领导、组织和协调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派出工作组参与或指导事故应急救援。

(四)救援现场管理

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必要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或被救人员返回现场,尤其是矿井井口、危险化学品处置区域、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要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五)安全科学施救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发挥专家组、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救援指挥员的作用,科学制定救援方案。救援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规程,及时消除各类隐患,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当作为指挥部成员,参与制订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并根据救援方案和总指挥命令组织实施救援,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做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六)应急救援暂停和终止

对于继续救援会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极易发生衍生事故等情况,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做出救援暂停的决定。等现场符合继续救援条件时再组织施救。因客观条件无法施救或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提出,报上级指挥机构批准后,应急处置工作宣告终止。

(七)信息发布

在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牵头组织协调事故救援的部门按照《兵团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及时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五、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故所在师市负责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做好人员安置、安抚、征用物资调动救援队伍赔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相关工作。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二)保险

生产安全灾难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积极履行保险责任,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三)救援工作总结和评估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单位分析、总结事故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兵团应急管理办公室。

(四)事故调查

较大、重大事故由兵团负责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师市组织调查。根据上级安排,事故可以提级调查和授权调查。

六、 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要充分依托现有公用通信手段,逐步建设安全生产突发事故通信和指挥平台。掌握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和救援资源,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各级、各类救援机构应当掌握相关单位通信联系方式,建立通畅的联系渠道。

应急救援现场通讯受阻时,由工信委负责协调解决。

(二)应急队伍保障

大中型企业要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团镇和工业园区要建立“一专多能”的综合性救援队伍。各行业安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救援队伍建设的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故能力。

不具备建立救援队伍的企业,要与周边有资质的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三)经费保障

兵团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体系设置和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同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到足额保障、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救援队伍救援事故产生的费用、征调物资补偿等其他事故救援费用由事故企业承担,事故企业无能力承担的部分,由有关师市协调解决。

(四)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医疗急救队伍,制定医疗救护保障措施,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等工作。

(五)宣传培训保障

各级行政和负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宣传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广大职工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和安全意识。

有关部门和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有关人员要组织开展救援业务培训,同时将事故灾难应急管理课程纳入培训内容。

七、 预案管理

(一)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职责和应急资源发生重大改变,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送兵团批准后实施。

各师市和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本应急预案制定本师市、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送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预案演练

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联合演练或桌面推演。兵团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和部门实际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及时响应。

各师市、团镇要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演练。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兵团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