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索 引 号: 请先设置一个索引前缀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11-23
标  题: 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11-24
主 题 词:

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兵团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已经兵团党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7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

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办发〔2016〕71号)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兵团、师市、团场(镇)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法治兵团,推进兵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全面推进法治兵团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统筹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第六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辖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第二章 党委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第七条 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辖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委依法执政水平。

(一)党委常委会每年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本辖区法治建设重大问题;

(二)将法治建设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举措,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监督、同考核、同奖惩;

(三)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和目标绩效考核。

第八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一)健全党委领导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体制机制,建立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专门机构承担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相关工作;

(二)健全党内法规制度起草审核、备案清理工作机制,落实党内法规前置审核和党内规范性文件报备制度;

(三)健全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问责,推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到位。

第九条 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

(一)普遍建立兵团、师市、团场(镇)党委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提高依法依规决策水平;

(二)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确保科学民主议事、依法依规决策;

(三)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制度。

第十条 支持本级人大(自治区人大兵团工作委员会)、政府(行政机关)、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

(一)党委常委会至少每年听取一次本级人大(自治区人大兵团工作委员会)、政府(行政机关)、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依法履职中的重大问题;

(二)把依法办事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经常性提醒督促,推动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严格依法办事;

(三)推动落实中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兵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严厉查处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

第十一条 坚持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用人导向,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

(一)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内容,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和在反分裂、反恐怖、维护稳定实践中经受考验和锻炼的干部;

(二)加强法治工作队伍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建设,提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法律服务的能力与水平;

(三)选好配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提高各级政法机关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和专业化水平。

第十二条 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浓厚法治氛围。

(一)制定实施全民法治宣传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二)健全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和“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三)抓住关键少数,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宪法法律意识,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宪法宣誓制度。 

第三章 行政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加强对本辖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为推进法治兵团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一)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兵团党委《法治兵团建设纲要》,制定本辖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二)主动向党委报告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四)加强兵团、师市、团(镇)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定期对依法行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兵团、师市、团(镇)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二)行政机关普遍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发挥法律顾问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

(三)依法依规制定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

(四)依法依规及时公开政务信息,落实依申请公开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五条 依法全面履行行政职能,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落实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项任务,按期完成重点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目标任务;

(四)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第十六条 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

(一)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

(二)完善行政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健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三)加强对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的监督考核,及时查处、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第十七条 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一)健全行政机关参与支持行政诉讼机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二)支持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

(三)依法及时全面履行以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民事、行政案件生效判决。

第十八条 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一)组织实施普法规划,大力推动法治宣传、法学教育、法律研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指导和经费保障;

(二)定期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执法能力培训和资格考核,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健全以案释法常态化工作机制,组织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和法治宣传教育“九个一工程”,严格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第四章 督查考核 

第十九条 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兵团每年对兵团管理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通报督查结果。

第二十条 组织部门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考核时,应当把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连同本辖区年度法治建设考核结果一并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重要内容,报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和推进本辖区法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组织部门应当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规范党政主要负责人述职报告内容、严格述职考核程序。 

第五章 问 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二十四条 督查、考核和检查过程中,发现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本级或上级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委决定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的,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问责程序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兵团各级党政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兵团、师市、团(镇)直属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发区(新区)、连队(社区、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兵团党委、兵团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党委政法委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