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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8-1268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06-05
标  题: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18〕43号
发布日期: 2018-06-06
主 题 词: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林草原火灾

应  急  预  案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信息报送标准》(新兵党厅字〔2017〕7号)等文件。

1.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辖区内(除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 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兵地军警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兵团、师市、团场各级一把手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师市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兵团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1. 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各类灾害分级标准如下:

1. 5.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1. 5.2  草原火灾分级标准:

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 1  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

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兵团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由兵团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兵团党委宣传部、兵团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兵团教育局、兵团科技局、兵团公安局、兵团民政局、兵团财政局、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兵团国土资源局、兵团环境保护局、兵团交通运输局、兵团水利局、兵团商务局(旅游局)、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兵团工会、兵团团委、兵团妇联、兵团航空企业管理局、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兵团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兵团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兵团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兵团林业局和兵团畜牧兽医局,各承担森林防火和草原防火日常工作。(下文中将兵团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合称为“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各师市及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团场应设立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2. 2  扑火指挥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所在团场负责指挥。

初判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所在师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初判发生在山区天然林20公顷以上和平原荒漠林50公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及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指挥,扑火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由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担任,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执行跨省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国家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指挥;军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所在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

2. 3  专家组

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 1  预警

3. 1.1  预警分级

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出现低级以上森林草原高火险天气,降水低于10mm,可能受大风天气影响,有轻度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危险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黄色预警:连续10天出现低级以上森林草原高火险天气,降水20天低于10mm,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4级以上或阵风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24小时;有较高危险,森林草原上可燃物可能燃烧,森林草原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较快,有可能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应发出黄色预警信号。

橙色预警:连续20天出现中级以上森林草原高火险天气,降水30天低于10mm,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时,有高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高度危险,森林草原上可燃物易燃烧,森林草原火灾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很快,有可能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发出橙色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连续30天出现高级以上森林草原高火险天气,降水60天低于10mm,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时,有极高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极度危险,森林草原上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草原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极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发出红色预警信号。

3. 1.2  预警发布

由师市林业、畜牧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进行天气和森林草原火险形势会商,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必要时,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师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 1.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后: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火灾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号发布和防火宣传,加强火源管理。

发布黄色预警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做好预警信号发布和防火宣传,认真检查防火装备,所在师市、团场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预警后:在预警区域和交通要道等明显位置,挂置橙色预警信号标志,示意极易发生火情。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地面巡护和瞭望监测力度,注意卫星监测反馈情况;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区域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掌握预警区域防火装备、物资等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了解专业防火队伍布防情况,掌握森林消防飞机备战情况;适时采取森林草原防火队伍靠前驻防等措施,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相关准备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机构高度戒备,在火险区和交通要道等明显位置,挂置红色预警信号标志,示意极易发生火情。扩大森林草原防火地面巡护和瞭望监测时间及范围,密切关注卫星监测反馈情况;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人为火源,开展封山清山行动,对重要部位严防死守;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派出检查组,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支援准备,半专业森林草原防火队伍加强部署。及时沟通,争取专业消防队伍和森林消防飞机进入预警区域靠前驻防,实施空中载人巡护,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做好赴火场工作组的准备工作。

3. 2  火情信息报告

3. 2.1  火情信息报告标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必须立即向所在师市、团场森林草原防火机构报告。

3. 2.1.1  当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或者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预判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灾发生地所在团场要在1小时内准确、规范向师市党委、师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火情信息。

3. 2.1.2  师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团场上报的火灾情况进行预判分析,当符合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要在1小时内准确、规范向师市党委和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火灾信息。

(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可能造成重大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3)严重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草原旅游景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边境地区5公里范围内威胁邻国或邻国烧入我国有一定危险的森林草原火灾。

(6)发生在兵团辖区或地方辖区,且火势极可能蔓延至对方的森林草原火灾。

(7)在同一时间内同一地区发生多起并失去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8)需要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9)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3. 2.1.3  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师市、团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上报的火灾信息进行预判分析,当符合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要在1小时内准确、规范的向兵团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兵团办公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国家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火灾信息。

(1)初判发生在山区天然林20公顷以上的较大森林火灾;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兵团辖区或地方辖区,且火势极可能蔓延至对方的森林草原火灾。

(5)距我辖区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的域外或境外大面积森林草原火灾。

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国家卫星监测反馈信息,及时通知火点所在师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如发生在兵地相接区域,同时通报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火点所在师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向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反馈核查信息。

3. 2.2  信息报告要求

工作日八小时内遇有重大紧急信息,先通过电话逐级上报,同时通过传真或政务内网以文件电报形式报告。工作日八小时外和节假日期间遇有重大紧急信息,先通过电话逐级上报,同时通过传真、机要局报送信息。

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信息报送按照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党政紧急信息报送标准有关要求执行。火情信息报告内容及格式按照国家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告标准格式执行。

4 应急响应

4. 1  各师市及团场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师市和团场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 1.1  扑救火灾

师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团场立即就近组织半专业森林草原防火队伍、民兵和林业畜牧干部职工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协调周边团场、县市森林草原防火队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根据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需要,有关师市、团场可以紧急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采取清除障碍物、建设隔离带、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管理措施。

4. 1.2  转移安置人员

当连队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所在师市、团场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 1.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 1.4  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火灾后,森林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发生草原火灾后,当地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查处草原火灾案件。属人为火源,应尽快抓捕火灾肇事嫌疑人,达到火灭案清,并将案件查处报告报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 1.5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 1.6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协调调集专业消防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 1.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 1.8  发布信息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信息发布要经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主管领导审核后,指定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信息发布由火灾发生所在师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发布等。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 1.9  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扑火前线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经扑火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有野生动物或畜禽死亡等情况发生的,及时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4. 1.10  扑火队伍撤离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首先撤离群众义务扑火队和外援扑火人员,其次撤离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最后撤离半专业森林草原防火队。由火灾发生地林业、畜牧主管部门和团场负责安排留守人员看守火场。

4. 1.11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 2  兵团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兵团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 2.1  Ⅳ级响应

4. 2.1.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者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2)正在燃烧的一般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对火情作出分析和评估,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启动四级响应。

4. 2.1.2  响应措施

(1)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及时监测火情、调度火情信息,掌握火情动态,掌握师市、团场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做出的响应工作情况。

(2)根据师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申请,协调跨区域、跨部门森林草原防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准备工作。

(3)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4. 2.2  Ⅲ级响应

4. 2.2.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或正在燃烧的较大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或24小时尚未扑灭的草原火灾。

(3)境外草原火距国界线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国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草原火灾。

(4)位于兵地交界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对火情作出分析和评估,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启动三级响应。

4. 2.2.2  响应措施

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向火灾发生地防火指挥机构下发处置意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师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申请,协调跨区域、跨部门森林草原防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3)协调国家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火情卫星监测,及时通报火情。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安排做好当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传达落实领导批示精神。

4. 2.3  Ⅱ级响应

4. 2.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者发生在山区天然林20公顷以上和平原荒漠林50公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正在燃烧的重大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与地(州、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火延边境蔓延200公里以上,对我国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对火情作出分析和评估,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启动二级响应。

4. 2.3.2  响应措施

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部署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师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申请,协调跨区域、跨部门森林草原防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森林航空消防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协调国家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开展火情卫星监测,及时通报火情。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必要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4)传达落实领导批示精神。

(5)协调媒体做好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 2.4  Ⅰ级响应

4. 2.4.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草原火灾已达到特别重大草原火灾,火势持续蔓延;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3)威胁居民地、重要军事目标、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等重要设施、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和原始森林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或位于与地(州、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火沿边境蔓延2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对我国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

(5)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兵团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兵团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兵团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4. 2.4.2  响应措施

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指挥部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指导师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制定火灾扑救方案,对扑火工作做出总体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或西南航空护林总站提出申请,协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师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申请,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防疫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做好国家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确保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络畅通,信息共享,各项组织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9)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 后期处置

5. 1  火灾评估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以后,师市、团场林业、畜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林木蓄积量、受灾野生动植物及畜禽种类数量、人员伤亡、物资消耗等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师市、团场党委提交评估报告,并报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师市、团场党委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草原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5. 2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兵团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各师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将火灾扑救的相关资料汇总形成典型森林草原火灾案例,纳入典型森林草原火灾资料库。

5. 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 综合保障

6. 1  队伍保障

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灭火力量以各师市、团场组织的半专业森林草原防火队伍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为辅,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必要时可协调周边团场、县市半专业森林草原防火队伍增援,可动员农牧团场的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师市调动半专业森林草原防火队伍执行扑火任务,由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调出师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下达商调函,由拟调出师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需调动附近地州(市)半专业森林草原防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师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协调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需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所在师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分别商新疆军区、武警新疆总队、新疆公安消防总队、新疆公安边防总队等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 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商民航部门实施空运。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半专业森林草原防火队伍的输送由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商请乌鲁木齐铁路局、民航新疆管理局下达运输任务,由拟调出扑火队伍的单位联系铁路或民航部门实施。

6. 3  森林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较大、重大森林火灾需要森林航空消防支援时,由师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进行处置;必要时,由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或西南航空护林总站提出申请,增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进行处置。

6. 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师市、团场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对已配备的通信设施设备要加强维护,对车载电台、对讲机、卫星电话等通讯工具做好保养,保障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各级通信保障部门要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 5  物资保障

兵团林业、畜牧部门加强重点林区、牧区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火装备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师市、团场两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 6  资金保障

兵团、师市、团场都应将森林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所需支出。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森林草原防火项目经费,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创新财政支农资金支持方式,探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将森林草原防火应急经费作为任务清单,统筹安排用于相关支出。

6. 7  后勤保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师市、团场负责扑火后勤保障。

6.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在防火期内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气象预报中应加入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报。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指挥人员、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改进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7 附则

7. 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境内火烧出情况时,已签订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未签订双边协定的由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请示国家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7. 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师市、团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7. 3  扑火前线指挥部工作组人员

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提前指定赴扑火前线指挥部工作组的相关人员,将人员名单报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 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兵团办公厅负责解释。

7. 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 1  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兵团党委宣传部、兵团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兵团教育局、兵团科技局、兵团公安局、兵团民政局、兵团财政局、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兵团国土资源局、兵团环境保护局、兵团交通运输局、兵团水利局、兵团商务局(旅游局)、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兵团工会、兵团团委、兵团妇联、兵团航空企业管理局、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兵团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兵团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兵团党委宣传部:按照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做好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准确应对网络和社会舆论。

兵团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完善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机构及人员编制,逐步建立兵团森林草原防火专业队伍。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争取国家对森林草原防火项目建设的支持;配合自治区做好火灾期重要物资、民生生活用品的价格稳定工作。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落实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兵团教育局: 将森林草原防火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计划,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兵团科技局:将森林草原防火知识纳入科普知识教育范围,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大科技项目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

兵团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边防力量,配合林业、畜牧主管部门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负责草原火灾案件查处工作;指导森林公安机关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森林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兵团民政局:组织、协调师市民政部门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受灾职工群众,做好救灾物资的接收、管理、发放工作;指导开展受灾职工群众救助和因灾死亡人员的抚恤,做好符合相关规定的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中伤残人员的评定和烈士审核申报、抚恤等工作。

兵团财政局:做好森林草原防火项目的支持和指导。负责统筹安排解决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经费,并落实灾后重建经费保障工作。

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做好受灾职工的就业安置、社会保险等,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

兵团国土资源局:协助加强林地、草地监督管理,消除火源隐患。

兵团环境保护局:开展火灾周边敏感区域的环境质量监测,防止环境污染次生事件。

兵团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公路、铁路和民航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和保障。

兵团水利局:为森林草原火灾地面扑救和航空扑救获取灭火水源提供支持保障。

兵团商务局(旅游局):督促、指导各师市旅游管理部门做好以森林、草原为旅游景区、景点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促指导农、林、畜牧业安全生产工作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监督工作。

兵团工会:向职工群众宣传森林草原防火知识,提高职工防火意识。参与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兵团团委: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共青团和少先队的活动内容,开展以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为主题的夏令营、志愿者及森林草原防火教育先进示范评选等活动。

兵团妇联:将森林草原防火教育纳入全兵团家庭教育工作中,纳入“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中,积极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进万家活动,提高家庭森林草原防火意识。

兵团军事部:协调驻疆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草原扑火救灾工作。

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助、指导师市、团场卫生部门做好灾区医疗救护、伤病员转送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

武警兵团总队: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森林草原扑火救灾工作,协调专业消防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力量扑救重点火场、重点地段、重点部位的森林草原火灾。解救、转移、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等任务。

兵团航空企业管理局:协调民航企业落实森林航空消防飞行任务,必要时协助调派增援飞机。

兵团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负责兵团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值班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配、应急通信保障、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协助做好后勤保障,开展损失评估,建立火灾档案等。负责及时提供火灾现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指导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开展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报制作发布工作。

兵团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组织检查全兵团森林火灾防控工作,掌握全兵团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督促各师查处重要森林火灾案件,承担兵团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组织检查全兵团草原火灾防控工作,掌握全兵团草原火情,发布草原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督促各师查处重要草原火灾案件,承担兵团草原防火日常工作。

8. 2 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在启动一级响应时设立以下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8. 2.1 综合组。由兵团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牵头,兵团党委宣传部、兵团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兵团教育局、兵团科技局、兵团公安局、兵团民政局、兵团财政局、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兵团国土资源局、兵团环境保护局、兵团交通运输局、兵团水利局、兵团商务局(旅游局)、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兵团工会、兵团团委、兵团妇联、兵团航空企业管理局、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兵团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指示;

(2)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灾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兵团党委报告,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4)联络和处理跨区域救援事宜;

(5)撰写火场综合情况材料,及时报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汇总;

(6)承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 2.2 火情动态组。由兵团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牵头,兵团公安局、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兵团航空企业管理局、兵团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

(1)侦察掌握火场态势,为前线扑火指挥部科学指挥火灾扑救提供决策依据;

(2)掌握火场情况:包括火场范围、火线数、火线长度、火点数、火场蔓延方向和速度、火强度、火场地形地貌、植被主要种类、构成比例、林草立地条件、火场四周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状况及灾情扩大导致后果预计,勾画火场示意图,拍摄火场录像照片;

(3)掌握气象情况:包括火场及其附近区域的前期气象背景,目前火场实况(风力、风向、温度、湿度、降水等),未来几天气象变化预测预报情况。

8. 2.3 火灾扑救组。由兵团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牵头,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兵团公安局、兵团航空企业管理局、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参加。必要时协调新疆公安消防总队、新疆公安边防总队、新疆军区司令部作战处、自治区护林防火办、自治区草原防火办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

(1)协助火灾发生地师市、团场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方案包括:每个火场、每个区域、每条火线采用的灭火方法,兵力部署分配,扑火物资装备配备等;

(2)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协调调派航空消防直升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场扑救。

8. 2.4 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由兵团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牵头,兵团交通运输局、兵团民政局、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兵团公安局、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兵团妇联、兵团团委、兵团航空企业管理局、兵团商务局(旅游局)等单位参加。必要时协调乌鲁木齐铁路局、民航新疆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

(1)根据需要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

(2)组织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

8. 2.5 应急保障组。由兵团交通运输局牵头,兵团航空企业管理局、兵团民政局、兵团财政局、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兵团科技局、兵团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兵团环境保护局、兵团水利局、兵团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必要时协调乌鲁木齐铁路局、民航新疆管理局、通信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1)做好应急通信、灭火水源保障工作;

(2)协调交通、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装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到火场;

(3)协调外援兵力向火场调动和火灾扑灭后撤兵运输工作;

(4)协调火场侦察飞机飞行计划及具体飞行情况的调度;

(5)根据需要积极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8. 2.6 宣传报道组。由兵团党委宣传部牵头,兵团团委、兵团妇联、兵团工会、兵团教育局、兵团科技局、兵团环境保护局、兵团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

(1)统一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

(2)收集研判舆情,协调指导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 2.7 社会稳定组。由兵团公安局牵头,兵团工会、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兵团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

(1)指导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火灾案件查处,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

(2)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8. 2.8 灾后重建组。由兵团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牵头,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兵团财政局、兵团公安局、兵团民政局、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是: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分析、评估,开展森林草原改良和植被恢复工作;负责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落实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及时投入经费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赔偿;做好防疫工作,防止重大疫情发生。做好伤残人员和烈士评定审核、抚恤工作。

8. 3 跨区域增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

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关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有关规定以及兵团森林草原分布、森林草原火灾区划等情况,制订森林草原火灾跨区域增援原则和处置力量组成如下:

8. 3.1 增援原则

结合兵团森林草原分布点多、线长、面广、区域火险等级多样、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专业力量弱以及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区域大等特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增援原则如下:

在兵团辖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坚持以团场为单位实行自我扑救为主、依托驻军驻警等力量增援为辅,动员广大农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火灾扑救。

在增援力量上坚持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从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在扑火物资保障上坚持团场自我保障与师市扑火物资调整相结合。

8. 3.2 增援力量组成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依据原则,主要由以下增援力量组成:

第一梯队: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第二梯队: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

第三梯队:由各级林业、畜牧兽医局职工、基干民兵和经过培训的职工组成的半专业扑火队伍。

农牧民职工群众扑火队作为主要增援力量适时参与火灾扑救。

特殊情况下,三个梯队可以适时调整顺序。

8. 3.3 增援方式

当火灾发生地有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时,以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所建立的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作为第一梯队先期处置,并根据火情及时调整队伍编成。根据扑火需要,就近请求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作为第二梯队支援,参与火灾扑救。半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作为第三梯队支援,参与火灾扑救。农牧民职工群众扑火队作为主要增援力量适时参与火灾扑救。

当火灾发生地没有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时,请求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作为第一梯队支援,参与火灾扑救。半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作为第二梯队支援,参与火灾扑救。农牧民职工群众扑火队作为主要增援力量参与火灾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