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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9-3906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02-01
标  题: 兵团办公厅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19〕18号
发布日期: 2019-02-11
主 题 词:

兵团办公厅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兵团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保障职工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减轻患者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兵团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聚焦兵团职责使命,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促进兵团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贵”问题。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兵团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 调整基本药物目录

(一)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以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为导向,根据我国疾病谱和用药特点,充分考虑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兼顾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用药需求。强化循证决策,突出药品临床价值;规范剂型规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鼓励医药行业研发创新。兵团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合单位: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完善基本药物目录管理机制。成立兵团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专家共识为依据,经充分论证,严控品种数量,严格执行程序,遴选适宜有效的民族药并公布实施。优化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程序,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对基本药物目录内增补的民族药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合单位: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 切实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

(三)提高有效供给能力。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推动优势企业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可由兵团搭建平台,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牵头单位: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单位: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充分考虑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引导形成合理价格。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推进师市医联体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推动降药价,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满足群众需求。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列入失信记录。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对拖延货款的医疗机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合单位: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加强短缺药品预警应对。依托全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系统,加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采集,加快实现兵团、师市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网络直报,综合研判潜在短缺因素和趋势,尽早发现短缺风险,针对不同短缺原因分类应对。特别是加强对基本药物及“易短缺”药品风险监测预警,把提早防范作为解决短缺苗头问题的重要措施,为患者提供持续生产供应的基本药物。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建立短缺急需药品军队兵团协调联动机制,保障部队急需短缺和应急作战储备药材供应。(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合单位: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军事部保障部)

四、 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六)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提高兵团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不低于30%,二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不低于50%,并逐年提高。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合理配备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标注的基本药物,并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通报。加大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基本药物制度和2018年版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合单位: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促进基本药物在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强化考核,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考核。各医疗联合体(城市医疗集团、医共体)在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上,规范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实现上下联动,统一集中采购,保障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等用药,实现上下级医疗机构同时发力,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量。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合单位: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实施临床使用监测。依托国家药品使用监测平台以及国家、兵团、师市三级监测网络体系,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合单位: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 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九)逐步提高基本药物实际保障水平。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保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目录范围或调整甲乙分类。对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财政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牵头单位: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探索降低患者负担的有效方式。鼓励各师市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合单位: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 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十一)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对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检,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强化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各师市要结合落实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牵头单位: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十二)加强信息反馈。兵团对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调研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兵团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要牵头做好2018年版目录的实施工作,实施新版目录和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为目录的调整和政策的不断完善提供参考依据。(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合单位: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 强化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各师市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师市党政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牵头单位:兵团各师市;配合单位:兵团各相关部门)

(十四)加强督导评估。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评估制度,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强化结果运用,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配套政策。鼓励各师市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合单位: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五)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宣传引导。各师市、各相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合单位:各师市、各相关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9年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