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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9-3951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02-01
标  题: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减轻连队职工负担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19〕16号
发布日期: 2019-02-03
主 题 词: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减轻连队职工负担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减轻连队职工负担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兵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减轻连队职工负担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兵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兵团党委关于团场综合配套改革的部署要求,切实减轻连队职工负担,加快推进兵团集聚人口,稳固连队基础地位,更好履行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中的连队职工是指已办理录用手续,户籍在师市或团镇,承包定额地(身份地),签订兵团农用地承包合同,履行民兵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

第三条  减轻连队职工负担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减负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兵团的社会保险缴费减负资金和团场经营地租赁收入构成。

第四条  减负资金用于补助连队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减负资金分配的原则:

(一)实行分类补助。按照南疆团场、边境一线团场和其他团场进行分类,依据团场承担维稳戍边任务、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重点向南疆团场、抵边团场倾斜。

(二)巩固连队一线职工队伍。统筹考虑团场职工身份地、经营地及兵团确定的团场连队职工最低保有数和连队职工招录情况,充分利用减负资金的调剂作用,最大限度挖掘土地集聚人口的潜力。

(三)补助公平公正公开。同区域同类别的团场,在同等条件下,减负资金补助水平基本一致。

第六条  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减负资金分配原则,提出团场减负资金分配方案。

(一)按照团场类别进行分类补助。以兵团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结合国家有关社保缴费费率,设定年人均最高补助额,各团场人均补助额不得超过年人均最高补助额95%。同时,根据团场承担维稳戍边任务、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将团场分为五大类,补助比例相应递减。具体分为:第一类团场(24个),南疆承担维稳任务较重的第三师和十四师所属团场及南疆第二师地处塔里木盆地南缘的36团、37团、38团;第二类团场(23个),除第三师托云牧场按第一类补助和第四师边境62团按第三类补助之外的23个边境一线团场;第三类团场(32个),资源禀赋情况较差的团场;第四类团场(19个),资源禀赋情况较好的第一师和第二师所属团场;第五类团场(51个),资源禀赋情况相对较好的北疆团场(团场分类情况见附件)。

(二)设置各团场人均承包面积指数(1/各团场人均承包面积),对连队职工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少的团场多补助,反之少补助。

(三)鼓励团场招录连队职工,集聚人口,对连队职工人数较上年度增加的团场,再给予增加奖励性补助。

第七条  团场减负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批准后,兵团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兵团财政部门拨付各师市。

第八条  团场对减负资金分配,按照连队职工承包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及连队报送的职工履行民兵义务考核情况进行分配,资金分配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因职工调整种植结构而减少减负资金补助。

第九条  减负资金实行实名制发放。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团场资金分配方案及职工信息,按照“先缴后补、即缴即补”原则,将减负资金打入连队职工个人社保卡。

第十条  对退休、死亡、离职等已停止缴费的连队职工,同时停止发放减负资金。

第十一条  兵团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减负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兵团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财政局、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兵团团场农牧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中央财政补助减负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15〕66号)同时废止。

新兵办发16号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9年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