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索 引 号: -2019-9570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03-27
标  题: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新兵发〔2019〕17号
发布日期: 2019-06-04
主 题 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健全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现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兵团深化改革和向南发展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健全和转变“政”的职能,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兵团各级各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支持兵团各级各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 重点任务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1. 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制度。兵团各级各部门要依托兵团电子政务设施,对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依照相关标准,形成兵团各级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

2.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依托兵团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兵团)”功能,不断扩大信用信息覆盖面,发挥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枢纽作用,为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共享使用提供技术支撑。加快实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兵团)”与各师市以及各行业专业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归集整合各区域、各行业信用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兵团)”,根据有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

3.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兵团各级各部门要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兵师两级相关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门户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兵团)”网站,同时,推送至政务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公示。加快编制《兵团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规范归集格式,指导各部门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和报送工作。归集、整合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环境影响评价、金融、工商登记、纳税信用、劳动保障、交通违法、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统计调查、食品药品安全、司法行政等领域的信用信息,并及时推送至“信用中国(兵团)”网站。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兵团)”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凡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例如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等可反映相对人特征、状态的信息,应进行技术屏蔽或模糊处理。

4.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兵团各级各部门应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兵团各级各部门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兵团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行政授权范围,列出需要查询信用报告的环节、内容和使用规则。兵团辖区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以及金融机构等信用信息应用主要单位,要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列出需要查询信用报告的环节、内容和使用规则。

5. 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的“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兵师两级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立的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红黑名单”信息要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兵团)”共享使用,并通过认定部门(单位)政务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兵团)”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其中,涉及企业的名单信息,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发布。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的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兵团)”和兵团有关部门参考使用。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6. 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将兵团各级各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兵团各级各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兵团各级各部门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和诚信典型及时在政务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兵团)”网站进行公示,为社会树立诚信榜样。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7. 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兵团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借鉴其他省份好的做法,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兵团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业务范围,研究制定本部门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具体操作办法,并通过兵团各级各部门政务门户网站以及“信用中国(兵团)”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等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8. 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兵团各级各部门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对诚信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例行检查、专项抽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9. 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探索并鼓励对信用记录良好或第三方信用评估等级较高的投标企业,不收取或少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兵团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10. 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兵团各级有关部门要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诚信故事”。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1. 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五是在商务诚信领域,企业、单位、个人不讲诚信,危害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兵团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行政授权范围,根据失信行为和失信程度,制定实施联合惩戒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适应联合惩戒的业务情形、惩戒执行标准、联合惩戒时限、反馈要求等。

12. 强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兵团各级各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对其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13. 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在兵团各级各部门政务门户网站以及“信用中国(兵团)”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等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兵团)”,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提高市场识别失信行为的能力,降低识别风险的成本。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惩戒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14. 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兵团)”和“信用中国(兵团)”网站。对失信主体进行公示,督促失信主体进行整改。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15. 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16. 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兵团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记录管理机制。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将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于经相关部门认定可以删除的个人信用记录,要依法依规即时删除。对于已经修复的信用,要依法及时对相应信用记录进行变更。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协同机制

17. 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各级各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兵团)”,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各有关部门是本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同级机关相关部门作为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兵团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行政授权范围,明确可以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业务环节、实施规则和反馈规则。

18. 实施跨区域和跨部门联动。依托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鼓励兵团各级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确定的诚信典型发起跨区域和跨部门联合激励,对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跨区域和跨部门联合惩戒。联合激励发起方在发起联合激励时,要根据守信者的具体守信情形,列出适应执行联合激励的相关部门、业务场景和激励建议。联合惩戒发起方在发起联合惩戒时,要根据失信者的具体失信情况,列出适应执行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业务场景和惩戒建议。

19. 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二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级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并推动相关制度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实施对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和信用“红黑名单”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定期修订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对“红黑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兵团)”共享给相关部门。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单位及时通过“信用中国(兵团)”网站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退出“黑名单”主体仍应作为信用重点监测对象。

20.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规范信用修复流程。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服务、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单位可依法依规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21. 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切实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对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要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信息保护和网络责任体系,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数据库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22. 完善信用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兵团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兵团各级各部门要对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

23. 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完善兵团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信息标准,统一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规范标准。兵团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24. 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力度,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集中宣传解读国家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兵团相关规章制度,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加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通过签署信用承诺书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通过岗前培训,职业教育等方式,加强对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制作刊播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相融合的文艺作品、公益广告,丰富诚信宣传载体,提升诚信宣传水平,以诚信文化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兵团各级各部门应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兵团各级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各师市要落实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兵团各级各部门要制定联合奖惩信息的分类、使用、管理、监督等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将“红黑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业务系统和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流程之中,加大查询使用“红黑名单”的工作力度。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红黑名单”认定与报送、联合奖惩制度建设与执行、联合奖惩措施落实与成效反馈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鼓励先行先试

鼓励兵团各级各部门先行先试,通过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或联合印发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重点领域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三)加强宣传教育

兵团各级各部门应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各类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视角宣传诚信理念、诚信文化、诚信事迹,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加强重点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曝光力度。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做法和经验,扩大联合奖惩工作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四)加强督导检查

兵团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兵团)”等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联合奖惩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确保准确、全面、主动、及时推送“红黑名单”信息,确保联合奖惩的发起、响应、实施和反馈措施落实到位,并定期将本级本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进展情况和联合激励惩戒案例报送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要将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情况作为各地各部门信用建设工作检查内容,对“红黑名单”认定、报送和联合奖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师市每两个月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督促检查和任务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兵团。

附件:兵团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重点任务分工.doc


2019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