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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0-5517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2-29
标  题: 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关于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20〕12号
发布日期: 2020-03-02
主 题 词:

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关于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师市,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关于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兵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强化服务意识,结合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举措,主动面向企业进行政策讲解、辅导,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各项政策措施的责任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落实细则、操作办法,确保各项举措尽快落地见效。

2020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关于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兵团经济的影响,全力扶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必胜之心,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不断增强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兵团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不动摇,进一步落实责任、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切实把党领导经济工作的制度优势和兵团深化改革、健全和转变“政”的职能形成的制度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完成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二)用足用好支持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部委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推动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稳定居民消费等各方面的政策举措,承接用好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强化政策落实效能,确保各项支持政策落实落地落到位。兵团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自治区出台的支持政策,确保同区域同政策。兵师两级要依托政务门户网站,建立支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兵团机关各部门要及时发布政策信息,为各类企业提供“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的政策信息服务。科学把握政策支持顺序,优先保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防护用品、重要民生商品生产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所需。

(三)密切监测经济运行状况。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抓好生产要素保供、农业生产、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劳动就业、内外贸、交通运输、金融服务、城镇运转、市场秩序等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监测调度,及时回应、解决行业运行和企业运营中的困难和诉求,确保生产生活井然有序(兵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工商联分别负责)。全面做好主要经济指标统计监测和数据分析(兵团统计局负责)。兵团党委经济运行调度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研督导,了解掌握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恢复运行情况,及时分析疫情对经济的影响,研判经济运行趋势和面临的困难,加大经济运行调度力度,努力将疫情对全年经济运行影响降到最低。(兵团党委经济运行调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 有序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

(四)加强复工复产中的疫情防控工作。各师市要落实国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和兵团疫情防控各项要求,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内部封闭管理防疫措施,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坚持分区分级、精准施策、动态调整的原则,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必须复工复产的,包括涉及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市场流通销售等国计民生的领域,集中一切力量完善保障条件,尽早尽快复工复产,确保正常生产。(各师市,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负责)

(五)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用工组织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各师市要制定企业员工返疆返岗工作方案,加强输出、输入地衔接,对目的地集中、具备一定出行规模的群体,采用“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或联程运输等方式,有序组织企业人员陆续返岗。加强与企业对接了解用工需求,协助企业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保障企业用工急需。(各师市,兵团公安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强化生产要素保供。帮助复工复产企业协调解决原材料供应以及所需口罩、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重点监测煤炭、电力物资供应保障情况,优先保障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生产和居民生活供电供热等需求,加强产运需衔接和部门联动,做好煤炭供应和运力衔接,保持合理库存,确保电煤稳定供应。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经师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水、电、暖费用实行“欠费不停供”。做好公路交通通行保障工作,确保路网通畅。将运送应急保障物资、基本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的车辆纳入“绿色通道”范畴,保障优先通行。(各师市,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工信局、卫生健康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负责)

三、 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七)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好维稳戍边、深化改革、向南发展等重大战略、重点领域支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和监督。2020年预算安排支持兵团中小企业专项资金2800万元,其中兵团本级财政预算1000万元。安排140万元支持生产防疫物资的民营企业购买设备。落实患者、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及相关人员、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救助补助或经费保障政策,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个人财税支持等政策,确保“应享尽享”。统筹做好资金调度、垫付,优先保障和拨付疫情防控资金,切实保障基层疫情防控及“三保”支出需求。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积极协调兵团、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负责)

(八)简化政府采购流程。简化政府采购程序,对于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可按紧急采购项目执行,实行疫情防控便利化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采购。健全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采购方在与企业签定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在提高付款力度、减少付款次数和期限、降低履约保证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兵团财政局负责)

(九)强化金融支持。用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安排的50亿元再贷款、20亿元再贴现限额等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简化流程、加快审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和小微企业加大支持力度,不得盲目抽压断贷;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引导兵团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企业,优先保障辖区涉及防疫生产企业的融资和担保需求,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贷款逾期或担保违约的,按政策要求对贷款和担保期限进行调整。(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负责)

(十)抓好重大项目开工复工。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资金的拨付进度,制定兵团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复工开工监测调度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监测调度,着力推进477个、计划投资640亿元的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统筹使用好兵团本级财政1亿元重大项目前期费和师市财政3亿元项目前期费,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有序开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确保南疆师市于3月、北疆师市于4月开工一批投资规模大、拉动力强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十一)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启动抗击疫情期间临时性电价扶持政策,对执行两部制工业电价的师市,受疫情影响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可根据生产需要灵活办理暂停、恢复等业务,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和“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限制,对政府认定的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疫情防控扩大产能企业,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兵团电改办、财政局负责)

(十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2020年2月—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2020年2月—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师市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本师市大型企业,具体名单由师市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兵直大型企业由兵团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各级人社、财政、统计、工信、发改等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负责)

(十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国资委负责)

(十四)缓缴医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参保企业,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可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合理延长缴纳时限,允许补办补缴(兵团医疗保障局负责)。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2020年6月30日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做逾期处理。对于支付房租有压力的缴存职工,合理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用于支付房租,灵活安排提取时间。对疫情比较严重和严重地区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决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可以自主商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存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兵团住建局负责)

(十五)放宽兵团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履行合同条件。与兵团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民营企业,因疫情影响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并免收该企业违约金。对继续履行合同但受疫情影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账款的,经协商一致,可另行约定付款时间。对租赁兵团国有企业生产或经营用房的民营企业、商户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减免1-3个月房屋租金,申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不扣减违约金。(兵团国资委负责)

(十六)着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兵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民营企业的冲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师市,兵团机关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积极扶持旅游行业发展。对兵团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除法院冻结的保证金外,暂退已交纳保证金的80%。视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对旅游业市场主体进一步给予支持。(兵团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四、 全力保障生产生活秩序

(十八)维护主副食品市场稳定。落实“菜篮子”师长负责制,积极组织蔬菜等副食品生产,加强物资调度投放,保障市场供应(各师市,兵团商务局负责)。用好兵团、师市两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组织粮油骨干企业和应急加工企业及时开工复产,确保粮油市场运行平稳(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密切关注粮油、蔬菜、肉蛋奶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波动情况,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物价基本稳定。(兵团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九)保障交通出行畅通。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返岗、返工出行需求,确保出行顺畅、进场顺利。抓好城市中心城区、主要生产生活区域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通勤出行。(兵团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负责)

(二十)抓好市场监管服务。对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保障供应企业有关许可申请事项,提供快捷优质服务,开通绿色通道,做到即到即办。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以及计量、标准化、检测机构等有关行政许可、维保检测、考核授权、资质认定,在疫情期间有效期届满的,采取自我声明方式承诺保持原许可条件,可延期使用至自治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内。加强市场和价格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交易,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确保非医用防护用品和重点生活必需品质量安全。重点加强对口罩等防控物资销售环节的价格监管。(兵团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一)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密切关注困难群众,特别是孤寡老人、困难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群体,加强走访探视和必要帮助,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兵团民政局负责)

(二十二)毫不放松安全生产。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安全指导服务和防疫物资保障,避免人员聚集、减少人员接触,防范疾病传播风险。全力做好应急救援和重大灾害事故应对准备,各级有针对性地开展复工复产风险研判,将保障安全作为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条件,做到安全责任落实到位、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到位、应急处置方案到位,加强安全监管和服务指导,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兵团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新闻宣传,及时发布信息,做好重要防控物资生产调配和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的正面宣传引导,坚决遏制不实传言和恶意炒作,回应群众关切,稳定市场预期。(兵团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上述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明确时限的,按规定时限执行;未明确时限的,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各责任部门和师市要压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0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