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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

——兵团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1日 信息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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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蕾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主要向各位通报兵团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3年来服务保障兵团工作大局相关情况,通报兵团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及“公益林和草原保护、基本养老保险、文物保护”两个专项监督活动基本情况,同时发布兵团检察机关2019年办理的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希望大家进一步了解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继续支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一、 兵团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调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参与公益保护的积极性,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益保护体系不断完善。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从法律上建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作出部署。兵团党委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度重视,对兵团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给予大力支持,近3年来,兵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负责同志先后九次对兵团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作出批示。2018年6月,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对兵团各级各部门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强化具体指引。在兵团党委的坚强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兵团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推开、成效初显。

三年来,兵团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兵团党委部署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紧紧围绕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部署要求,先后开展了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农田土壤保护”、“国有土地出让金”等专项监督活动,紧盯食品药品损害群众健康、农田塑料薄膜污染土壤、国有财产流失严重等多发性、典型性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共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819件,立案712件,发送诉前检察建议579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9件,其中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432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146件,国有土地出让金领域案件35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案件77件,“等”外探索领域案件22件。共督促恢复被损毁国家、集体重点公益林、草原、湿地10945亩;督促保护被污染土壤13526.9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生活垃圾145846.1吨;督促治理固体废物45592.428吨;督促收回被欠缴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7430.4693万元;督促收回各类国有财产5370.9652万元;督促整改实体及网络餐饮商户1341家;督促整改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药店、诊所139家。三年来,兵团各级检察机关紧贴人民群众需求,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健全机制、形成合力,通过成功办理一批公益诉讼案件,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调动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参与公益保护的积极性,有效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 兵团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基本情况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健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围绕十九届四中全会有关决策部署作出具体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检察长会议部署,兵团检察院决定在兵团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及“公益林和草原保护、基本养老保险、文物保护”两个专项监督活动。

(一)“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

“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聚焦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部署开展的为期三年的专项监督活动,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要求的具体体现。为此兵团检察院在兵团检察机关全面部署深入推进落实此项监督活动。在专项监督活动中,兵团各级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打好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损害公益问题的攻坚战、持久战,深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以实际行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公益林和草原保护、基本养老保险、文物保护”专项监督活动

“公益林和草原保护、基本养老保险、文物保护”专项监督活动是兵团检察院紧紧围绕兵团当前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有关重点领域,组织兵团检察机关全面开展的专项监督活动。

1. 公益林和草原保护领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兵团辖区内森林和草原资源丰富,有山区天然林、荒漠天然林、人工造林、天然草场等多样化林草资源。开展“公益林和草原保护”专项监督活动,是兵团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当好兵团生态卫士的具体体现。兵团各级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发现在公益林和草原保护中存在的治理和管理漏洞,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同时,注重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衔接,在依法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努力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相统一。

2. 基本养老保险领域。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规范发放基本养老金,对于保基本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兵团检察机关在前期摸排中发现兵团辖区存在部分服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等违规情形,造成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兵团各级检察机关将针对这些问题主动与各地社保部门沟通联系,督促完善监管漏洞,进一步推动规范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和领取,为民生基金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3. 文物保护领域。文物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是我国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和重要载体,加强文物保护,对于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对于巩固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兵团有丰富的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遗产,实践中文物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有必要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来推动相关保护工作。兵团各级检察机关将加强与文物保护部门沟通协作,了解兵团文物古迹数量、级别及保护现状,对兵团辖区文物古迹保护情况进行摸排,梳理存在的问题与隐患,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整治,扎实开展好专项监督活动。

兵团检察机关开展有关专项监督活动,重在监督、重在协同、重在实效。兵团检察院已经制定了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印发全兵团检察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将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协作联动,主动将专项监督活动部署情况向行政机关通报,进一步推动完善信息共享、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常态化协调联动机制,凝聚公益保护共识和工作合力,为推进兵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彰显检察责任和担当。

三、 兵团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例

我们从2019年办理的263件公益诉讼案件中,发布具有代表性的10大典型案件,其中,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5件;食药领域2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2件;文物保护领域1件。

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兵团农牧团场大多处于沙漠戈壁边缘,生态状况极为脆弱,保护好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兵团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重点开展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发布的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第一师检察机关办理的农田土壤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第一师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冯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第三师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公益诉讼案;第三师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马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第六师检察分院办理的农田防护林保护公益诉讼案。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牢把握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立足检察职能,保障辖区居民“舌尖上的安全”,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职责。发布的食药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第六师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第十二师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违规销售处方药公益诉讼案。

国有财产保护是行政机关履职中的难点问题。检察机关始终强调,公益诉讼监督是为了共同解决国有财产受损的难题,共同努力回应民生关切,共同保护国家利益。发布的国有财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第十三师检察分院办理的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案;第十四师检察分院办理的国有土地承包租赁费保护公益诉讼案。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保护文物是我们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2019年,兵团检察机关探索开展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发布的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第四师昭苏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波马古城遗址保护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离不开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目标是一致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与各行政部门共同努力,共同依法解决侵害公益的突出问题,以实际行动不负人民重托、回应群众期盼。

我通报的情况主要就是这些。最后,再次感谢各位记者朋友长期以来对兵团检察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我们将继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配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开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局面,为服务保障兵团深化改革大局,推动兵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兵团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一、 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1. 第一师农田土壤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

2. 第三师五十三团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公益诉讼案

3. 第六师一〇三团农田防护林保护公益诉讼案

4. 第六师五家渠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

5. 第十二师头屯河农场违规销售处方药公益诉讼案

6. 第十三师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案

7. 第十四师二二四团国有土地承包租赁费保护公益诉讼案

8. 第四师波马古城遗址保护公益诉讼案

二、 诉讼程序典型案例

9. 第一师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诉冯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 第三师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诉马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1. 第一师农田土壤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土壤“白色污染”农田残膜 生态环境保护 专项整治

【要旨】

农业是兵团重点产业,为保障兵团农业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第一师检察机关将农田土壤保护作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重点,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辖区农田残膜污染土壤问题解决。

【基本案情】

第一师地处沙漠边缘,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开春,沙尘天气持续不断,大风沙尘夹带农田残膜满天飞,对大气也造成污染。第一师检察分院发现案件线索后,及时与三个基层院研究确定调查取证方案,针对农田残膜污染涉及团场较多,损害面积较广的实际情况,在前期调研基础上,确定辖区三团、六团、七团农田残膜污染较为严重,经兵团农业局抽样检测结果为土地残膜四级严重污染(30公斤以上/亩),地膜污染已经成为辖区污染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涉案团场存在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情形。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年底,第一师检察分院组织在农田塑料残膜严重污染土壤领域开展专项活动,经过调查发现,辖区各团农田不同程度存在残膜污染,地膜污染已经成为辖区污染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在第一师检察分院的指导下,三个基层院深入田间地头,进行勘察、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调查结束后结合各团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六、七条之规定,向以上三个团场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立即进行整改,合理布局回收网点,并严格抓好落实;春耕春播时期,回收的耕层残膜不能掩埋或焚烧;坚持“遏增量、减存量”的原则,逐年减少,按照兵团和师市农田残膜污染治理三年行动要求,树立“不欠新账,逐步还老账”目标,在3年内做到地膜回收率达到95%以上,以国家规定的残膜量每亩5公斤限值为治理目标,依法履行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有关团场党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残膜治理进行安排部署,召开紧急会议,按照检察建议,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措施:一是压实主体责任,牵头成立团场农田残膜回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确保残膜回收。二是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广播、微信、板报印制宣传手册等方式,宣传残膜的危害和使用者的义务。三是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加大执法力度,对各连队进行残膜回收情况检查,督促连队“两委”强化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职工自觉回收清理使用的地膜,集中处理。四是加强残膜定点回收力度。确保地表无残膜残茬、滴灌带、农田地边地头无农药瓶、种子包装袋及塑料袋等污染物。例如在整改中,阿克苏垦区人民检察院到六团田间地头开展跟进监督,在该院的支持下,六团坚持“遏增量、减存量”的原则,全面加大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力度,基本实现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及废弃残膜有效回收综合利用。

【典型意义】

通过检察机关与承担具体行政管理职责的团场共同努力,有关团场进一步强化源头控制降低回收难度、健全网点保证回收率、行政监管保证捡拾率等务实举措,治理被污染耕地197400亩,投入人力23000人次,共回收360余吨废旧残膜,设立残膜回收站6个,地膜回收率达到90%,有效改善了农田土壤环境。检察机关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督促有关团场与相关部门协作推进,建立残膜回收加工运行机制,采取定点收购、流动收购、上门收购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回收利用率。在该系列案件办理过程中,第一师两级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与有关团场加强沟通,努力争取共识和支持,形成农田土壤保护工作合力,推动问题逐步解决,为保障兵团农业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

2. 第三师五十三团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地 恢复植被

【要旨】

在推进兵团生态环境保护中,检察机关聚焦生态环境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共同守护戈壁绿,保护辖区脆弱生态系统。

【基本案情】

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第三师五十三团辖区34.9亩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地被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修建公路等工程项目中破坏,五十三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对辖区林业资源负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但该单位怠于履行职责,致使该团34.9亩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地受到侵害,损害了国家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经调查: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53团国家级重点公益林34.9亩,地类为疏林地,优势树种为胡杨,林种为防风固沙林,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79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规定,五十三团对辖区林业资源负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但该单位怠于履职,致使该团34.9亩国家级公益林地受到侵害。2019年5月,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向五十三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及时追缴279200元损失并用于公益林补种;制定被侵害公益林恢复植被原貌计划方案。团场党委高度重视,制定整改措施:1.制定《五十三团被破坏公益林恢复植被计划方案》,督促五十三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做好被侵害公益林的恢复工作,并利用团场抗旱水车定期喷水,加快自然恢复的速度和效果;2.向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缴损失279200元,专款专用;3.由五十三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健全完善辖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加大护林员巡护和团职能部门的巡查力度;4.根据《农业局(林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利事项的实施办法》(师市农发【2019】44号),承接好行政职权,依法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典型意义】

三师地处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常年干旱少雨,地表植被稀疏,保护地区生态环境已成为检察机关重要职责。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改变“坐堂办案”模式,主动加强与被监督对象沟通协调,共同保护兵团生态环境。实践证明,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目标是一致的,在监督中体现支持,把监督融入到支持之中,共同助力兵团生态文明建设。

3. 第六师一〇三团农田防护林保护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沙漠生态环境保护 修复受损林带

【要旨】

农田防护林因灌溉模式改变,导致“无水可浇”,林带逐年老化、干旱、死亡。根据第六师林业局法定授权,一〇三团依法具有对辖区农田防护林的管理、保护和更新职责。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及时修复受损林带,恢复沙漠边缘生态安全。

【基本案情】

第六师一三团位于古尔班通古特沙漠边缘,随着农田节水灌溉技术的使用推广,该团对以往的土渠全部进行防渗建设,引水渠道不过水,大部分斗渠、垄渠停止使用,渠系损毁严重,农田防护林因丧失原有灌溉条件,导致大面积老化、死亡,沙漠边缘随处可见已经干枯死亡的树木,林网消亡速度加快,防护林防风固沙效能减弱,严重影响了沙漠周边的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11月,第六师检察分院收到案件线索后,立即与师林业局和一三团沟通联系,了解古尔班通古特沙漠边农田防护生长状况。同时,前往一三团十四连沙漠边实地查看农田防护林毁损情况。通过调查取证,第六师检察分院认为,根据第六师林业局法定授权,一三团是辖区林地的使用权人、林木的所有权人,依法具有对辖区农田防护林进行管理、保护和更新的职责;针对农田防护林毁损情况,一三团存在履职不到位、管理不力等问题。

2019年2月,第六师检察分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一三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1.对受损林带进行查看,对林带内已干枯、死亡的树木及时进行清理,避免因大风造成人员伤亡;2.开春后及时修复、疏通辖区内原有农田防护林灌溉渠道,恢复渠系引水灌溉功能,为防护林浇水提供保障;3.加大对已消亡林带的补种和更新力度,恢复沙漠周边的生态环境;4.平衡农业生产用水与林业用水,妥善解决辖区农田防护林的用水问题;5.加大对农田防护林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提高职工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和造林、护林工作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团收到检察建议后,团场党委高度重视,立即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部署,成立了农田防护林问题整改专班,负责落实农田防护林整改工作。2019年开春后,一三团及时清理、采伐已经干枯、死亡的树木,疏通原有毁损、废弃渠道73560余米,共整理林床462亩,补种沙枣树苗10万余株,修复受损林带240多亩,目前补种的树苗已全部恢复灌水。

【典型意义】

十年树木,毁林易、但恢复难。第六师检察分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保护实践,紧盯监督实效,持续跟进监督团场对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将林带恢复情况全部纳入监督视野,不让被毁林地成为土地的伤疤和环境安全的内创。同时,第六师检察分院将精准监督与持续监督相结合,积极与第六师林业局沟通协作,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强化源头治理,督促推动第六师林业局对辖区所有团场农田防护林管护、灌水情况开展调研和排查,切实促进了全师农田防护林管护和修复工作,有效维护了沙漠边缘生态安全。

4. 第六师五家渠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网络餐饮 监管漏洞 公开宣告送达

【要旨】

对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管理制度不严格、行政机关对网络平台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可通过履行公益监督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净化网络餐饮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众点评”在五家渠辖区设立了分支机构,“大众点评”中410余户入网商家未在其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现象较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广大网络餐饮消费者的知情权,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对入网商家的违法行为未履行审查和定期监测义务,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违法行为疏于管理,存在怠于履职情形。

【调查和督促履职】

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取证,针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并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公开向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确保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组织核查处置工作,并组织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线上”无证、套证、证照公示信息不完整,“线下”餐饮企业卫生环节差、经营户食品安全操作不规范、超范围经营行为,通过召开专题部署会、约谈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负责人及线上商户、集中开展线上线下核查处置、对网络餐饮平台进行全面整改等方式,共整改问题商户411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吃得安心、吃得放心。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互联网+餐饮的兴起,传统餐饮企业纷纷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在方便群众生活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违法行为和监管漏洞。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依法依规经营。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新期待,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共同依法治理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共同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5. 第十二师头屯河农场违规销售处方药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专项整治

【要旨】

针对药品零售行业挂证经营、违规销售处方药等违法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药品零售行业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辖区头屯河农场药店,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的情况下,营业员推销药品的现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第十二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以下简称第二分局)对以上问题存在监管漏洞,对辖区医药销售领域依法监管职责有待加强。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营业员推销药品,可能影响广大消费者的用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依法向第二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辖区范围内所有药品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以保护辖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的合法权益。

收到检察建议之后,第二分局高度重视,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对药品经营商铺执业药师不在岗违规经营行为,加强监管和依法依规整治,制定了《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辖区1家药品生产企业和31家药品经营药店进行自查自纠,对未按规定管理的1家药店责令整改。在检察机关监督推动下,第二分局专项整治工作收到良好成效,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商铺均做到:必须在执业药师签字审核处方后销售处方药或者通过执业药师远程服务和电子处方服务销售处方药。通过深入开展整治工作,为辖区营造了安全、可靠的药品经营环境,保障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药品领域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民生福祉,紧盯公益诉讼法律监督实效,从直接与广大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销售末端药店着手,督促行政机关加大监管力度,对辖区药店进行全面摸排、检查,依法整治药店销售行业管理乱象,切实保障了辖区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6. 第十三师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督促整改落实

【要旨】

国有企业违反程序向政府借款,现因企业改制,存在国有财产流失风险。第十三师国资委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

【基本案情】

第十三师检察分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2013年,第十三师国资公司未履行师党委财经领导小组审议程序,向第十三师财政局借款5100万元,其中3600万元用于投资某能源有限公司,现因企业改制,该3600万元国有财产面临流失风险。第十三师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职,致使国有财产未能及时收回,损害了国家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本案涉案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第十三师检察分院集中两级院办案力量,成立办案组开展工作,经过调查核实,最终认定第十三师国资公司违规实际借款数额为5100万元,其中3600万元用于投资某能源有限公司,面临流失风险,十三师国资委对相关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存在监管不力问题。检察机关遂向第十三师国资委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1.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收回5100万元,避免国家利益遭受损失。2.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管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第十三师国资委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集中力量迅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目前,已督促归还违规借款4000万元。检察机关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典型意义】

依法保护国有财产,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在与国资部门沟通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强调,公益诉讼监督是为了共同解决国有财产受损的难题,共同努力回应民生关切。行政部门通过积极回应检察监督,依法履职、切实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严格跟踪落实反馈机制,有力督促被监督对象依法履行职责,并主动为相关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推进改革,为师市经济发展出谋划策,实现了保护国资安全、服务企业发展、保障师市改革发展的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7. 第十四师二二四团国有土地承包租赁费保护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经营地承包租赁费 全面整改落实

【要旨】

第十四师二二四团怠于履行收缴经营地承包租赁费职责,致使两千余万国有土地承包租赁费未及时收回,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二二四团履行收缴职责,切实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基本案情】

第十四师检察分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2017年,二二四团果园经营地被承包总面积8763.80亩。按照土地等级和种植年限确定的收费标准,应收承包租赁费8374.33万元,但团场实收费用5686.14万元,截止2019年5月,尚有2688.19万元承包租赁费未收回。二二四团未充分履行收缴经营地承包租赁费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第十四检察分院依法深入二二四团调查取证,调取了二二四团怠于履职、国有财产持续受侵害的证据材料,明确了团场在收缴经营地承包租赁费工作中的法定职责。2019年6月,向二二四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团: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追缴拖欠的土地经营地承包租赁费,避免国有资产遭受损失。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团场沟通,先后四次与团场开展座谈交流,并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团场依法有效追缴经营地承包租赁费。二二四团依法采纳了检察建议并进行全面整改:一是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对追缴承包租赁费问题进行安排部署,制定了《第十四师昆玉市二二四团经营地回收工作实施方案》。二是广泛开展宣传动员,通过召开连队职工大会、走访入户等方式,动员欠费职工主动上缴费用。目前,141名连队职工积极配合,签订了欠款确认书,承诺两年内还清相关债务。三是对拒不缴纳费用的14名欠费大户提起诉讼,依法追回欠费。目前,已督促收回经营地承包租赁费378.1891万元。

【典型意义】

第十四师检察分院立足检察职能,主动服务保障兵团深化改革大局,督促协助团场依法收缴土地承包租赁费,助推解决团场经营地承包历史遗留问题,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得到师市党委和辖区职工群众的一致认可。

8. 第四师波马古城遗址保护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文物保护 古城遗址

【要旨】

波马古城遗址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检察机关针对波马古城遗址内长期存在耕种行为,对古城造成持续侵害的情况,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相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基本案情】

位于七十四团四连境内的波马古城遗址(又称蒙古城)于1999年7月23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为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昭苏垦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波马古城遗址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团场职工在古城遗址内进行耕种,种植面积约160亩,耕种问题严重影响了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安全和景区风貌。承担具体行政管理职责的七十四团未有效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使得上述问题长期存在,波马古城遗址未得到妥善保护。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案调查阶段,昭苏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多次前往波马古城遗址现场勘查,并与昭苏县文物管理局、七十四团开展座谈交流,全面了解案情。2019年8月,检察机关向七十四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团场依法履行文物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积极消除该区域一切危害古城遗址的行为,切实保护波马古城遗址。2019年9月,昭苏垦区人民检察院与七十四团、昭苏县人民检察院、昭苏县文物管理局等单位对波马古城遗址保护进行了实地调研,对波马古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了划定。在昭苏垦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下,七十四团组织收割了古城遗址内的160余亩油菜,清理了地里的滴管带和油菜杆。为防止车辆进入,树立了警示牌,对古城遗址的四个门用刺铁丝进行封闭,相应完善了古城遗址的具体保护举措。

【典型意义】

兵团有非常丰富的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兵团辖区文物保护,是兵团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在兵团文物保护工作中,由于文物执法力量薄弱,目前还存在一定的管理保护工作漏洞。检察机关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有职责有义务依法推动加强保护国家文物工作力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既是发现问题的“利剑”,也是推动解决问题的“桥梁”,在促使七十四团依法履职、解决问题的同时,依法保护了古城遗址免受损害,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诉讼程序典型案例〕

9. 第一师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诉冯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要旨】

近年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辖区内时有发生,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既要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同时也应当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使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2018年9月,冯某某为了捕捉野鸟食用,在其位于某团工程队平房菜地的周围先后架设8张捕鸟网,捕捉猫头鹰,剪下猫头鹰翅膀做成扇子存放在房子里,身体部位被其食用。经鉴定,被猎杀的猫头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冯某某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资源,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15000元。

【调查和诉讼】

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冯某某的行为不仅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19年4月8日,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通过《检察日报》发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5月14日,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冯某某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15000元承担赔偿责任。沙井子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0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兵团农牧团场大多处于沙漠戈壁边缘,动植物种类较少,生态环境相当脆弱,如若再随意破坏自然生态平衡、人为减少动植物种类,将会造成难以修复的灾难性后果。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切实发挥刑事和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依法严惩破坏兵团辖区生态环境犯罪,同时责令被告人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生态修复提供了保障,更是起到了教育、宣传的社会导向作用。

10. 第三师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诉马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占用林地 复耕 土地修复损失

【要旨】

团场职工为谋取个人不当利益,无视法律法规,随意开垦公益林地,地面植被全部遭破坏,检察机关在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马某未履行审批手续,雇佣他人擅自对第三师某团某连24号土地进行开荒,将涉案土地推平,地面植被全部被破坏。经兵团林园新技术开发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开垦地块总面积167.9亩,其中林地面积为152.2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工程类别为退耕还林工程,非林地15.7亩,以上土地修复费用为1014717.4元。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改变了原有林地用途。

【调查和诉讼】

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马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发现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植被破坏,土壤沙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马某的刑事责任,支付其非法开荒、破坏环境产生的生态修复费用1014717.4元,用于对该片土地种植林木修复原状,并通过媒体赔礼道歉。2019年4月,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双方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协议:1.被告人马某赔偿所破坏的土地修复损失费用26178.4元;2.被告人马某对破坏的林地恢复种植(管护)植被,保证85%以上的成活率;3.被告人马某通过《叶尔羌报》就其损害环境行为公开道歉。本案刑事判决宣判后,马某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三师辖区地处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土地荒漠化情况严重,生态环境脆弱,保护好辖区林地、草地等生态资源,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团场职工肆意毁林开荒等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现象普遍存在,案件发生后,往往只追究了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忽略了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破坏的生态资源很多都未得到修复。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刑事犯罪的同时,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停止侵害,赔偿修复费用,恢复原状,案件办理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对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具有积极的教育警示作用。


兵团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整理稿

1. 人民网记者提问:检察机关是如何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实现公益保护目的的?

谢谢您的提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全新的监督职能。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这一法律制度。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发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其他法定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起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首先要通过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该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履职了检察机关就不会提起诉讼,只有经督促后仍不履职的,检察机关才会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职。这几年,我们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都能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履职。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主要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实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的。

2. 中国法治日报记者提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这一明确要求,刚才的介绍中也提到了这个问题,请问兵团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将如何贯彻落实?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也是很多关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人民群众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前,我们受理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法律明确赋权的“4+1”领域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等,再加英雄烈士权益保护领域。过去3年,检察机关对于法律规定的“等”外领域案件的办理是坚持稳妥、积极的态度探索推进,我们公布的“第四师昭苏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波马古城遗址保护公益诉讼案”就是一次积极的探索和尝试,案件也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这是党中央对今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也作出了安排部署,兵团检察机关将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决策部署,在做好五个常规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基础上,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稳妥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如危化品管理、产品及工程质量公共安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文物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检察机关都可以探索运用公益诉讼监督手段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解决隐患,不断扩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面,不断回应和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的新需求。

3. 新疆法制报记者提问:请问兵团检察机关开展的“公益林和草原保护、基本养老保险、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都有哪些具体举措?

谢谢您的提问。我们兵团检察院已经制定了《兵团检察机关开展公益林和草原保护、基本养老保险、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研究制订过程中,我们充分征求并采纳了兵团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森林公安局等单位的有关意见建议,力求《实施方案》凝聚共识、切实可行。《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公益林和草原保护”13项、“基本养老保险”3项、“文物保护”13项重点监督内容。明确了检察机关要通过诉前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履职尽责。我们要求兵团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此次专项监督活动作为各院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本地区监督重点,打造本地品牌,突出本地亮点,办理一批质量高、效果好的监督案件。同时,要求兵团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自然资源、文物保护、社保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联席会议、研讨座谈等形式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凝聚公益保护共识。同时,我们还将充分运用无人机取证、快速检测实验室等为办案提供技术支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