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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1-3285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1-31
标  题: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21〕16号
发布日期: 2021-02-10
主 题 词: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恐怖袭击、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的发生,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维护安全稳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兵团、师市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以下统称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其他单位可参考本规定。

重点单位的类型、范围及确定程序,按兵团公安局《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兵团、师市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兵团各级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及时解决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是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生产、经营等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重点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二章 人防建设规定

第六条 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维护本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加强门卫管理,确保单位出入口24小时专人值守,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有条件的可安装访客系统),做好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安全检查,但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等;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保护现场等措施,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单位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了解单位及周边治安状况。治安保卫人员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统一服装,佩戴单位治安保卫人员标识和防刺服,携带橡胶警棍、大头棒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应当督促落实本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 重点单位购买保安服务或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应当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重点单位购买保安服务的,保安员由所属保安服务公司和重点单位实行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重点单位为主。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应当经过保安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日常管理由重点单位负责。

第十条 重点单位及其重要部位,应当派驻保安员24小时值守;人员聚集的收费大厅、营业场所、重要生产车间等重要部位,在生产、营业时段应当派驻专职保安员巡逻守护。

重点单位应当组建由本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干部职工、治安志愿者等组成的巡护队伍和群防组织,开展对单位重要部位及周边的治安巡逻、安全检查,每日不少于3次。

第三章 物防建设规定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应当配备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防卫器械,包括:防暴头盔、防护盾牌、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大头棒、自卫喷雾剂、强光电筒、安全钢叉等。

发生疫情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治安保卫人员应当配备必要卫生防护装备。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应当对主要出入口因地制宜设置隔离墩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出入安全,秩序井然,但不得影响消防等应急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内部物防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单位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重要部位,档案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放场所以及水厂加药车间、取水口等重要部位,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重点单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放场所以及水厂加药车间、取水口等重要部位,应当落实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确需存放枪支弹药、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重点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专用库房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三)营业场所、收费大厅、重要生产车间、宿舍楼、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四)重点单位内部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五)重点单位内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人行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安全设施。

第四章 技防建设规定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技防设施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单位周界、进出口外围20米内、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内部公共复杂场所,存放保密性、贵重性、危险性物品的重要场所,直接关系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的重要车间、配电房、供水站、计算机数据中心(房)、重要办公室,以及门卫值班室、监控中心(室)内应安装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应当做到24小时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特别是夜间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

(二)重点单位应设置视频监控室(中心),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

(三)重点单位门卫值班室、视频监控室(中心)、主要出入口等部位,应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在安装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的基础上,还应当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五)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区域可根据需要,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他技术防范措施。

发生疫情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重点单位应当配备相关的卫生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应当规划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按照下列要求建立运行维护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明确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二)视频监控室(中心)应保证24小时有人员值班,安全技术防范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防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并熟悉掌握系统运行维护和应急处置的基本技能;

(三)重点单位各部位的视频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应当安装分辨率不低于1080P的高清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采集的图像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天,备用电源持续供电不得少于4小时;

(四)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当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第五章 制度建设规定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治安保卫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会客登记制度;

(三)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值守管理制度;

(五)重要物品使用、保管、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六)出租房屋、集体宿舍、内部招待所、食堂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内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八)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九)治安保卫工作检查、隐患整改以及考核奖惩制度;

(十)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人员背景审查制度;

(十二)反恐安防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十三)其他相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七条 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针对可能突发的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刑事治安警情、治安灾害事故等情形,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处置专业力量和必要装备保障,适时组织演练。演练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做到事前制定方案、事中组织引导、事后总结点评,并留存演练照片、影像资料以备查看。

第十八条 重点单位应当开展治安防范宣传,对内部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全员集中安全教育或培训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人员背景审查不合格的,应及时调整岗位或辞退。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形势安全教育;

(二)本单位治安防范相关规章制度;

(三)危险物品辨识基本知识和控制方法;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资产、人员保护、疏散方法;

(五)业务技能培训;

(六)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条 重点单位应建立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和重大活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建立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排查化解机制,定期排查单位内部以及与外部、周边的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

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安定因素,重点单位应当及时稳控化解,并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公安机关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第二十一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治安保卫工作自查自纠制度,经常开展治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安全隐患,完善巡逻检查、守卫防护、要害保卫、治安隐患和问题排查处理等各项治安保卫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兵团、师市应当把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确定工作目标,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指导,定期听取汇报,加强综合协调,督促和支持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党政机关、学校、文博、图书馆、城市公共交通、医疗机构等单位内部安全和反恐防暴工作经费投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本辖区内重点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重点单位建设治安保卫队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监督、检查重点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内部治安保卫法规行为或治安隐患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重点单位内部发生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刑事治安警情、治安灾害事故等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 具有行业、系统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保卫机构或明确相关责任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归口管理”要求,指导、检查本行业、系统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二)应当及时掌握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检查,督促重大隐患整治,推动单位责任落实;

(三)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协调解决。

公安机关应对所掌握的重点单位备案情况、视频监控等有关信息,以及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重点单位违反本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重点单位对内部保卫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单位发生恐怖袭击、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第二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因失职渎职的,造成本行业、本系统(辖区)重点单位发生恐怖袭击、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的,当地党委、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商业场所、加油加气站、电网、汽车客运站等单位、行业场所安防工作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铁路、电力设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安保工作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重点单位治安保卫人员、防卫器械配备标准参考兵团公安局《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评估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1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