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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2日 信息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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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兵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和激励各级抓好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兵团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招商引资工作应认真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提升引进项目质量,严禁“三高”项目进兵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各师市。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兵团对各师市当年形成的招商引资实物量进行考核。

第五条 招商引资实物量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实物量统计工作的通知》(兵商务传〔2020〕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兵商务字〔2021〕6号)确定。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六条 每年年初,兵团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虑兵团的发展任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和各师市招商引资情况,科学拟定当年兵团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经兵团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各师市。

第七条 次年年初,兵团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师市上报的招商引资统计报表和年终工作总结,结合年度项目核查及项目专项抽查等情况,对各师市上一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业项目形成实物量占比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经兵团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八条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得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招商引资实物量总量完成情况得分权重为60%,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完成情况得分权重为40%。总得分折合为百分制。

(二)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得60分。超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形成实物量每超过1亿元加0.5分,任务完成率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25分。未完成兵团下达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形成实物量每减少1亿元扣1分,任务完成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5分。招商引资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以统计局入统数据为准)排名较上年每前进1位加5分,每后退1位扣5分。单个重大项目(不含房地产)当年形成固定资产每1亿元加0.1分(南疆每5000万元加0.1分),属于高新技术项目或科技型企业再加0.1分,以统计局入统数据为准。

(三)完成当年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得40分。超额完成工业项目招商目标任务的,形成实物量每超过1亿元加0.5分,任务完成率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25分。未完成兵团下达工业项目招商目标任务的,形成实物量每减少1亿元扣0.5分,任务完成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

(四)其他突出贡献酌情加分。各师市每年12月底前申报。加分不设上限,扣分直至为零。

第四章 奖  惩

第九条 兵团对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师市进行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各师市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成绩。对考评前5名的师市,分别予以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200万的奖励。

第十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从兵团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列支,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各师市可用于对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效突出的中介机构、企业或个人予以奖励,也可用作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经费,云招商平台建设及云招商活动费,招商培训费等与招商引资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对未完成兵团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兵团将予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对在招商引资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资格并通报批评;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师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新兵办发〔2017〕182号)同时废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1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