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办发〔2015〕50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重新修订并经兵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兵团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推动“质量强兵团”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务院《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7号)、《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新兵发〔2013〕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兵团质量效益管理年专项活动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求真务实、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三条 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兵团质量工作考核。由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兵团质量工作考核组,负责质量工作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各师(市)。每年1月至12月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 考核工作以《兵团质量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为基础,结合当年工作实际实施。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考核内容为国务院《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和兵团《实施意见》中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考核评定评分办法。
(一)计分标准。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A级为90分及以上,B级为80-90分(包括80分),C级为60-80分(包括60分),D级为60分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等次为D级:
1. 本辖区内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2. 本辖区内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的,或因处置不力、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予以加分。加分项合计总得分不超过3分。
1. 师(市)辖区企业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建筑工程鲁班奖、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水利工程大禹奖、中国专利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等国家级质量奖励或自治区政府质量奖、兵团质量奖的,每项加1分;
2. 获“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或“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称号的,每项加1分。
第七条 考核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师(市)按照本办法制定推进质量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年度质量目标、任务和措施,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对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部门考评。兵团各相关部门对各师(市)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打分。
(三)实地核查。兵团质量工作考核组通过现场核查、重点抽查、查阅资料、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各师(市)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综合考核评价。兵团质量工作考核组根据各师(市)自评报告、部门考评及实地核查情况对各师(市)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评议,综合评定考核等级,形成兵团质量工作考核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对兵团质量工作考核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师(市)质量工作考核等级建议,报兵团审定后通报各师(市)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师(市),由兵团予以通报表彰。
(二)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师(市)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所在师(市)应当在考核结果公示十天内向兵团作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三)质量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师(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本办法由兵团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颁布的《兵团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新兵办发〔2013〕119号)同时废止。

 公网安备 660100020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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