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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2-24
标  题: 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17〕12号
发布日期: 2017-02-24
主 题 词:

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师(市),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兵团联动机制,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职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经兵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完善联动机制的基本原则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实际影响为原则,与自治区补贴标准计算方法和施行时间保持一致,城市、团场统一补贴标准。

二、 保障对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凡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暴力恐怖活动、零散朝觐,参与吸毒、赌博、嫖娼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

三、 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以师为单位启动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及以上。

(二)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0%及以上。

四、 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启动联动机制的,达到3.5%、不足4.5%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2元;达到4.5%、不足5.5%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4元,以此类推。

(二)按食品价格启动联动机制的,达到6.0%、不足8.0%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2元;达到8.0%、不足10.0%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4元,以此类推。

(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食品价格的当月同比涨幅,同时满足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按照二者中较高的标准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 价格补贴的资金保障

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所需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 价格补贴的发放办法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与现行优抚人员抚恤补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供养金和失业保险金同渠道,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七、 联动机制的施行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八、 联动机制的部门职责

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完善补贴联动机制,协调和衔接各相关部门工作。组织做好各师市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会同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

兵团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基础数据,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测算、发放,加强对各师落实联动机制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数据、通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兵团财务局负责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及下达,督促各师财务部门尽快拨付有关单位。

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负责在自治区发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次日,向兵团发展改革委提供自治区及各地(州、市)每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食品价格涨幅等基础数据信息。

九、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师各有关部门要把完善和实施联动机制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民政、财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部门参加,明确职能分工,切实做好完善和实施联动机制的各项组织落实工作。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兵团完善联动机制的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师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细化本师联动机制,于2017年3月底前报兵团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加强工作落实。联动机制启动后,兵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包括认真审核补贴对象、制定用款计划、落实补贴资金、规范发放程序等,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各师有关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补贴范围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确保发放工作公开透明。

(三)加强监督检查。民政、财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挤占挪用、截留补贴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级要充分利用媒体,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完善工作,重点宣传近年来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及国家、兵团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困难职工生活的目的意义。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职工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取得较好效果。

此通知下发后,《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新兵办发〔2011〕8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新兵办发〔2011〕112号)同时废止。

2017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