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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7-03-06
标  题: ​关于印发《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17〕14号
发布日期: 2017-03-08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1月14日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兵办发〔2011〕5号)同时废止。

2017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1. 2 编制依据

1. 3 工作原则

1. 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 自然灾害预警响应

3. 1 灾害监测与报告

3. 2 预警响应

4. 灾情报告和发布

4. 1 信息报告

4. 2 灾情核定

4. 3 灾情信息管理

4. 4 灾情发布

5. 应急响应

5. 1 Ⅰ级响应

5. 2 Ⅱ级响应

5. 3 Ⅲ级响应

5. 4 Ⅳ级响应

5. 5 启动条件调整

5. 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 1 资金保障

7. 2 物资保障

7. 3 信息保障

7. 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 5 人力资源保障

7. 6 社会动员保障

7. 7 科技保障

7. 8 宣传和培训保障

8. 附则

8. 1 术语解释

8. 2 跨省沟通协作演练

8. 3 预案管理(奖励与责任)

8. 4 预案解释

8. 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 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兵团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和减灾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 2编制依据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 3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坚持党委领导,行政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同时充分利用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3)坚持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 4适用范围

凡在兵团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降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兵团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兵团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指导各师(市)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减灾救灾救助相关工作。其组成如下:

减灾委主任

减灾委副主任

成   员:兵团党委宣传部,兵团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工信委、民政局、财务局、教育局、科技局、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交通局、商务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外事局、统计局、公安局、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指挥部、兵团通用航空企业管理局、红十字会、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慈善总会等单位负责人。

兵团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兵团民政局,其职责是:

(1)承担兵团减灾和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师(市)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抢险救灾组。由兵团军事部牵头,武警兵团指挥部、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航空企业管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清理灾区现场,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运送工作。

群众生活组。由兵团民政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建设局(环保局)、交通局、商务局、外事局、航空企业管理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制定实施受灾职工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搞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师(团场)做好因灾倒房职工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保障灾区职工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和安排国内捐赠、国际援助,处理涉外事务。

卫生防疫组。由兵团卫生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社会治安组。由兵团公安局牵头,军事部、武警兵团指挥部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处置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宣传报道组。由兵团党委宣传部(文化广播电视局)牵头,民政局、外事局、公安局、外宣办及兵团主要新闻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对抢险救灾工作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有关主要任务、职责分工、工作要求,按照《兵团突发事件新闻报导预案》(新党外宣〔2015〕5号)执行。有关灾情的新闻宣传信息要以减灾委提供的信息为准。

灾情评估组。由兵团民政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建设局(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核查和上报工作;对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评估。

应急恢复重建组。由兵团发展改革委牵头,办公厅、民政局、财务局、国资委、教育局、建设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抢修维护;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做好物资储备,切实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3. 自然灾害预警响应

3. 1灾害监测与报告

3. 1.1以兵团减灾委为依托,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主要监测预警部门包括:兵团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气象局)、卫生局、建设局(环保局)。

3. 1.2兵团各有关专业监测部门对本部门监测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期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灾预警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动物疫病信息和草原火灾等信息数据,应结合预警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发现异常监测信息要及时处理并报送兵团和兵团减灾委。兵团或兵团减灾委要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师(市)通报,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3. 2预警响应

3. 2.1根据灾害预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兵团有关部门和各相关的师(市)、团(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兵团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师(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兵团相关救灾物资储备机构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宣传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兵团党委、兵团减灾委领导、兵团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后,兵团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报告和发布

4. 1信息报告

团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 1.1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团级民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本辖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政和师(市)民政部门报告;师(市)民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党政和兵团民政局报告;兵团民政局在接到师(市)民政部门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向兵团党委和民政部报告,同时通报相关专项指挥部。

对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团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可越级报告兵团民政局,同时上报师(市)民政部门。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兵团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兵团民政局立即向兵团党委报告。灾情稳定后,师(市)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兵团民政局报告。

4. 1.2旱灾

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露,且职工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团级民政部门向师(市)民政部门初报灾情,师(市)民政部门和兵团民政局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团数据)上报民政部。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 2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分类,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定期召开灾情趋势会商会,核定灾情。

(2)针对灾情分类,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救济人口台帐。团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的依据。

4. 3灾情发布

灾情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务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区域团级以上减灾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兵团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5. 1 Ⅰ级响应

5. 1.1启动条件

师(市)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发生洪涝、风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发生干旱灾害: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2.5万人以上;

发生地震灾害:

(5)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1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3000间或1500户以上。

5. 1.2启动程序

减灾委副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兵团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一级救助响应的建议,由兵团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5. 1.3响应措施

由兵团减灾委组织协调兵团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兵团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兵团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向兵团、国家民政部报告相关情况,向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并及时上报后续情况。

(2)兵团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在指挥部下设抢险救灾组、群众生活组、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灾情评估组、恢复重建组等工作小组,各组按照职责分工了解救援工作进展与需求,及时展开救助。

(3)兵团主要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召开兵团减灾委会商会,兵团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师(市)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迅速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随时落实兵团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根据灾区师(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共同制定兵团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到灾区;积极申请下拨中央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监督灾区对救灾款物的使用。

(7)兵团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简报,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兵团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兵团减灾委通报有关情况。

(8)灾情稳定后,兵团减灾委会同灾区师(市)和兵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兵团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 2 Ⅱ级响应

5. 2.1启动条件

师(市)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发生洪涝、风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发生干旱灾害: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发生地震灾害:

(5)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5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5. 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兵团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兵团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经兵团减灾委主任同意后启动Ⅱ级响应状态。

5. 2.3响应措施

由兵团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兵团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兵团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兵团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协助转移安置灾民,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受灾师(市)开展救灾工作。

(2)向灾区紧急调拨兵团救灾储备物资,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督促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落实兵团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3)根据受灾师(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共同制定兵团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积极申请下拨中央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监督灾区对救灾款物的使用。

(4)兵团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简报,报告国家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兵团党委、兵团减灾委,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5)公布接受捐赠单位、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6)灾情稳定后,兵团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师(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兵团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 3 Ⅲ级响应

5. 3.1启动条件

师(市)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发生洪涝、风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2000间或700户以下;

发生干旱灾害: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发生地震灾害:

(5)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人以上、1500人以下;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50间或1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5. 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兵团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兵团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兵团Ⅲ级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兵团减灾委副主任或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审批。

5. 3.3响应措施

由兵团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兵团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兵团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

(2)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转移安置灾民,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督促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落实兵团党委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4)根据受灾师(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共同制定兵团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积极申请下拨中央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监督灾区对救灾款物的使用。

(5)兵团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简报,报告国家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兵团党委、兵团减灾委,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6)灾情稳定后,兵团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师(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兵团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 4 Ⅳ级响应

5. 4.1启动条件

师(市)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洪涝、风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发生干旱灾害: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发生地震灾害:

(5)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人以上、300人以下;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间或20户以上、150间或100户以下。

5. 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兵团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兵团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兵团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兵团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审批。

5. 4.3响应措施

由兵团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兵团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兵团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指导受灾师(市)做好抗灾自救工作。

(2)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转移安置灾民,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救灾工作需求,及时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并认真落实兵团党委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4)根据灾区师(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共同制定兵团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5)兵团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简报,报告国家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兵团党委、兵团减灾委,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6)兵团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 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师、团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师(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和兵团决定的其他事项,启动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 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兵团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兵团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冬春受灾职工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组织实施过渡期、冬春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7. 保障措施

7. 1资金保障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兵团和各级财务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兵团各级应根据社会发展状况、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7. 2物资保障

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各级党政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采购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 3信息保障

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环境与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的作用,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救助机制。

7. 4装备和设施保障

兵团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团级以上党政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设备和装备。团级以上党政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 5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专业救援队伍的灾害救援联动机制。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兵团、师(市)、团(镇)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 6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健全与兵团内外的对口支援机制。

7. 7科技保障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 8宣传和培训

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8. 附则

8. 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者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 2跨省沟通协作演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跨省区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发达省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兵团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兵团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兵团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 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兵团民政局制订并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兵团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兵团审批。各师(市)、团(镇)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 4预案解释

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民政局承担。

8. 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