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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11-21
标  题: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发〔2017〕51号
发布日期: 2017-11-23
主 题 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兵团特殊体制作用,转变兵团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兵团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师市、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四、 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兵团各级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五、 按照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兵团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按照规定需兵团核准的项目,由兵团发展改革委或行业管理部门报兵团同意后核准。核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兵团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兵团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七、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新兵发〔2015〕12号)同时废止。

2017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一、 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含收复弃耕地)的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

水利工程:跨流域及需兵团协调水资源配置的大中型引、输水工程、大型水库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师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 能源

水电站:对符合河流水能规划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师市投资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报兵团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核准。

热电站: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报兵团核准外,其余项目由师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师市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核准。

电网工程:兵团辖区内±500千伏及以上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跨师的220千伏及以上500千伏以下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师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兵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和兵团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师市投资主管部门报师市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存储设施:除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外的其它项目由兵团行业管理部门报兵团核准。

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兵团范围内跨师域干线管网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师域内支线管网项目由师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报兵团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商行业管理部门报兵团核准。

三、 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除中国铁路总公司外其他企业投资的兵团管理的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师域城际铁路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报兵团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

公路:兵团辖区内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普通国省道网项目分别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兵团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报兵团核准;兵团管理的高速公路项目由兵团行业管理部门报兵团核准;其余项目由师市行业管理部门报师市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兵团管理的特大型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以及在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除中国铁路总公司外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兵团行业管理部门报兵团核准,其余项目由师市行业管理部门报师市核准。

民航: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增建跑道除外)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

四、 原材料

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深加工、黄金采选矿项目:由兵团行业管理部门报兵团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报兵团核准。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报兵团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五、 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除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  

六、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

七、 城建

师域内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报兵团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师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八、 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需报国务院核准的特大型外的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

旅游:兵团辖区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九、 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师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条至第八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条至八条的规定执行。

十、 境外投资

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兵团境外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报兵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7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