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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7日 信息来源:兵团卫计委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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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医药资源配置,指导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兵团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兵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兵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

(五)负责制定兵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对卫生和计划生育国家兵团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统筹管理本系统各类资金,负责本级财务预算及日常财务管理,本级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八)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兵团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组织制定兵团药物政策和兵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监管制度。参与兵团药品、高值耗材采购、配送的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指导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应用及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害事件。

(九)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组织实施兵团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十)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指导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十三)组织拟订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兵团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组织制定兵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七)承担兵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兵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兵团党委、兵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

         办公联系电话:0991-2890320、0991-2890328,

         传真:0991-2890154

(二)规划与信息处(财务处):

         办公联系电话:0991-2890658、0991-2890328

(三)体制改革处(政策法规处、医改办):

         办公联系电话:0991-2890819

(四)疾病预防控制处(卫生应急办、爱卫办):

         办公联系电话:0991-2896709、0991-2896710,

         传真:0991-2896759

(五)医政医管处(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科技教育处):

         办公联系电话:0991-2890326、0991-2896909,

         传真:0991-2890326

(六)妇幼健康服务处(基层处、宣传处):

         办公联系电话:0991-2890658、0991-2890328,

         传真:0991-2890154

(七)综合监督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办公联系电话:0991-2896915

(八)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办公联系电话:0991-2896713

(九)中医药管理处:

         办公联系电话:0991-289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