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1.检查责任:定期对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进行考核检查。
2.处置责任:考核不合格应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