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1、初审责任:审核参保人员工伤及医疗费用相关材料,确定其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2、待遇结算责任:依据工伤保险制度政策结算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工伤待遇。
3、待遇支付责任:按时支付参保人员工伤及医疗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