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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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责任主体 |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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