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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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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7)第86号) 第五十条: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十四条: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责任主体兵团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审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在高速公路范围内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或者移送的此类公路违法案件,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2.告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决定和实施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按照管辖区域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