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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进行封存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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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对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进行封存
职权依据【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10%至50%的罚款。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