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1、检查责任:根据信访问事项不定期进行督促核查。
2、事后监管责任:对督促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