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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兵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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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对兵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4年08月31日修正)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规章】《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12月6日中国气象局12号令)

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第十六条第三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预报业务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责任主体兵团农业局
      责任事项

1.落实监督阶段: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