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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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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对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
      职权依据

【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事改办〔2010〕20号)

第二项第二条:承担提升自治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指导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畜产品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责任主体兵团畜牧兽医局
      责任事项
  1. 检查阶段: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员对违反畜牧业投入品规定的行为现场依法进行实地勘查,查阅有关投入品管理的文件和资料,并对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2. 督促整改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 处置决定阶段:检查结束后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依据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转交相关主管部门。                           

  4. 事后监管阶段: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进行追踪检查。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