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事改办〔2010〕20号) 第二项第二条:承担提升自治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指导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畜产品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
责任主体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员对违反畜产品产地安全规定的行为现场依法进行实地勘查,查阅有关投入品管理的文件和资料,并对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2.督促整改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阶段:检查结束后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依据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转交相关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阶段: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进行追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