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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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
责任主体 | 兵团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管理对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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