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沙化监测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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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土地沙化监测检查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沙化监测过程中,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
责任主体 | 兵团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规对辖区内的土地沙化监测工作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通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执行责任:对瞒报、谎报、漏报、不及时报送,由林业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