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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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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68号)第三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0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四条: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调查。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


       责任主体兵团发展改革委
      责任事项

1、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询问、调查、核实。

2、处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3、移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4、事后监管: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新授予的职能,国家已调整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