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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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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公布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9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公布 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责任主体兵团工信委
责任事项1.检查阶段: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2.审查阶段: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并在5日内作出书面记录。 3.移送阶段:如果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管理阶段:定期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