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  职权名称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 
|  职权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参保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始至1995年12月底。 3、决定责任:做出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参保人员。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备注 | 

 公网安备 66010002000103
公网安备 660100020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