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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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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责任主体兵团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2.调查责任:根据调查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勘验火灾现场,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根据调查需要进行现场实验;对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对火灾损失进行统计。

3.火灾原因认定责任: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

4.送达责任: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5.监督管理责任: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