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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民族团结一家亲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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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名称兵团民族团结一家亲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审核
      职权依据

根据自治区党委安排部署,为不断巩固发展民族团结,扎实推进“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坚持激励先进、节俭务实的原则,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实行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分级表彰,县(市、区)每年11月进行表彰,地(州、市)每年12月进行表彰,自治区次年1月进行表彰。各地(州、市)、县(市、区)创建表彰工作参照自治区办法执行,根据自治区党委要求,以党委、政府名义表彰。地(州、市)级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500元,县(市、区)级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000元,表彰经费由各级财政自行解决。


       责任主体兵团民宗局
      责任事项

(一)推荐程序。根据兵团统一分配的表彰名额,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审核公示。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指挥部统一组织推荐;师(市)负责本师的组织推荐;兵团办公厅、院(校)、各直属单位、政法系统、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国资系统、工商联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评选推荐工作;兵直党工委负责兵团机关相关部门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各单位将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征求纪检、公安等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结对群众意见并公示后,上报兵团“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公示。

(二)表彰范围。兵团表彰奖励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200名,厅局级以上干部不参加兵团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处级干部评选比例总体上不超过20%,各师(市)不得推荐本师(市)为先进集体。推荐为自治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不重复推荐。

(三)奖励方式。对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对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2000元。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