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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审核转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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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审核转报
      职权依据

【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3号)

第十八条第三款: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责任主体兵团农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大气本地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移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站址遴选、评估等预审意见。

3.转报阶段:符合要求的,转报中国气象局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送达中国气象局的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对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