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审核转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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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审核转报 |
![]() | 【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3号) 第十八条第三款: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
![]() | 兵团农业局 |
![]()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大气本地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移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站址遴选、评估等预审意见。 3.转报阶段:符合要求的,转报中国气象局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送达中国气象局的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对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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