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组织、个人和境外机构在兵团从事气象活动的审核转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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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组织、个人和境外机构在兵团从事气象活动的审核转报 |
![]() | 【规章】《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12月6日中国气象局12号令) 第十九条:外国组织、个人和境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合作从事气象活动,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
![]() | 兵团农业局 |
![]()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初审责任:审查材料,会同国家安全部门协查,组织核查。 3.转报责任:符合要求的,转报中国气象局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中国气象局的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外国组织、个人和境外机构在自治区从事气象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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