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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的审核转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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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的审核转报
      职权依据

【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11月7日中国气象局13号令)

第九条: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展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中方合作组织,应当在项目实施三个月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初步审核时,应当征求当地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意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出申请。

中方合作组织必须如实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责任主体兵团农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的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阶段:符合要求的,转报中国气象局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送达中国气象局的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对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