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交、共享气象探测资料的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其他类 |
![]() | 汇交、共享气象探测资料的审核 |
![]() | 【规章】《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12月6日中国气象局12号令) 第十五条第一款:参加汇交、共享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核。 |
![]() | 兵团农业局 |
![]() | 1、受理阶段:公示汇交、共享气象探测资料的审核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在规定时间内对汇交、共享气象探测资料的审核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书面审核结论,法定告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作出合格的书面决定,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