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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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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
      职权依据

【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统计与公示制度。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本办法实行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责任主体兵团农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备案阶段:备案登记。4.公示阶段:将备案情况公示

5.监管阶段:加强监督检查,负责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