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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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08月31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第570号令)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全国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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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兵团农业局 |
![]() |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由气象局或委托机构组织专家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评审检查,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出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批复。 4.送达阶段:印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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