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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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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职权依据


【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通知阶段:告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阶段: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听取检查对象的汇报,制作笔录、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3.处置阶段: 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置,责令整改。
4.移送阶段: 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5.事后管理阶段: 出具检查结果,并通知检查对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