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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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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255号)第四条第二款: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8月5日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第五十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和纠正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
  (三)在执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
  (四)在地震行政监督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五)其他需要奖励的。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阶段:制定表彰奖励方案,提出申报条件、程序、时间等要求。
2.审批阶段: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对候选单位或个人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表彰或奖励对象并公示。
3.公布表彰阶段:制定表彰文件,公开表彰人员名单。
4.授奖阶段: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等。 5.存档阶段:整理表彰过程性文件资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