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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震应急先进事迹的奖励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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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地震应急先进事迹的奖励
      职权依据


【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0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阶段:制定表彰奖励方案,提出申报条件、程序、时间等要求。
2.审批阶段: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对候选单位或个人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表彰或奖励对象并公示。
3.公布表彰阶段:制定表彰文件,公开表彰人员名单。
4.授奖阶段: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等。 5.存档阶段:整理表彰过程性文件资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