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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运行的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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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运行的备案
      职权依据


【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409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第十九条第二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法规和程序接受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进行材料审查,给出审查意见。 3.登记备案阶段: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登记手续,材料归档,进行备案;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通知制定机关补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