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兵团所辖区域地震监测台网申请中止或终止运行的批准和转报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兵团所辖区域地震监测台网申请中止或终止运行的批准和转报备案
      职权依据


【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40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法规和程序接受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进行材料审查,给出审查意见。 3.登记备案阶段: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登记手续,材料归档,进行备案;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通知制定机关补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