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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监测信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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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接收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监测信息
      职权依据


【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二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立项阶段:按程序进行立项。
2.审查阶段:对台网和监测设施进行实地检查。 3.决定阶段:决定接入相关信息,并告知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