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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竣工或验收意见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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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竣工或验收意见备案
      职权依据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8日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验收合格后,水库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报告、验收意见,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法规和程序接受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进行材料审查,给出审查意见。 3.登记备案阶段: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登记手续,材料归档,进行备案;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通知制定机关补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